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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律問題】
公司侵權,要我代罪,怎麼辦?


【問題】
公司取得德國(VDE)專利商標使用,使用權到期後,公司商品還是用德國商標,沒有續約也沒有重新申請;過期使用商標半年後,讓VDE公司發現,VDE要求公司用公司法人名義回覆,但公司要求,我寫道歉函回覆,並要在道歉函上簽名,可我又不是公司法人,這道歉函上名字簽下去,我個人會不會有法律責任(註一)?


【解析】
按「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前二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分別為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定有明文,是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於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內或自行為時起十年內,請求賠償損害及排除其侵害,並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故本案中的專利權人(德國VDE),自得依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損害及排除其侵害(註二),並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提問人苟非侵權行為人,自無被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84條、第85條之規定向其請求賠償損害之虞;惟「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註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亦為刑法第215條所明定,是提問人自應小心審慎為宜,千萬不要冒然行事,以免觸法或被認定為侵權行為人被求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1月5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授權專利過期還在用,VDE查到怎好?


註二:實務上,最高法院96年07月26日96年度台上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96年03月08日96年度台上字第435號民事判決等可資參照。      


註三: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者而言(最高法院47年04月29日台上字第515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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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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