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p 05 Thu 2013 18:49
-
【新聞疑義1206】不願「和女鬼共事一夫」,合意解約但拒還聘金?
- Aug 09 Fri 2013 14:44
-
【榕樹學堂電子報】兩隻猫的故事
【榕樹學堂電子報】兩隻猫的故事 文 /綺萱 (湘愁) 台北租屋的那段日子,除了繁忙的工作外,並沒有其他休閒活動,室友養了一隻波斯貓「圓圓」,帶給我們不少歡樂,也讓我對貓產生了興趣。有天,下班途中經過一個透明的櫥窗,發現有幾隻小貓嬉戲玩耍,非常討喜,這番情景吸引我駐足停駐。一星期後,突然心血來潮,走進店內,老闆熱情招呼,詢問店裹所有的猫之生活特性後,買了一隻特別乖巧安靜的,取名叫「波波」。 波波剛來時,不吵不鬧,很安靜地蹲在房間的角落;有一天,回到家,發現家中零亂不堪,查看籠子的門,發現是上鎖的,這時突然閃過一個身影,原來波波正大搖大擺地逛大街……我百思不得其解,牠是如何脫離桎梏的牢房,成為自由之身的,難道波波有通天的本領不成。接連幾天皆是如此,讓我對波波的超能力,愈來愈好奇,於是,特別請的一天假,一大早與波波打聲招呼後假裝去上班,過了不久後又馬上繞了回來,在無預警下立刻打開房門,驀然出現在眼前,是波波半身子卡在兩欄杆間無奈的模樣,直教我又氣又好笑。 波波與園園,一見如故,結伴一起在房間裹撒野,每當下班回來時,房間總是亂七八糟,猶如浩劫後的天殘地缺,總讓我氣了半死,但罪魁禍首的它倆,早已四腳朝天呼呼大睡,與周公下棋去了。波波與園園,感情雖深厚,但難免有相互鬥氣打架的時候;打架時,圓圓體形雖比波波大三倍,但波波打起來,可是不服輸,不僅耍狠,還會發出嘶吼,常把圓圓逼到角落,還不了手,室友只好將無辜的圓圓抱離,我則將盛怒如老虎的波波,關進籠子裹。 波波,每天一早起床,總在門邊等待,只要我一把門打開,總是以最快的速度衝到圓圓家門外蹲著,對著門內的圓圓,快樂地吟誦著寒暄之語,圓圓也跟著合唱起「相見歡」;這時,室友通常會立刻把圓圓的門也打開,門開後,一時之間,兩隻貓又撲在一起,一場天翻地覆的戲碼又重新上演。尤其是晚上睡覺之前,波波與圓圓更是難分難捨,有時玩的太過火,食物撒落一地,便盆的貓砂四處飛散,室友與我為之瘋狂,決定把它倆關緊閉一週。 隔天,波波竟向我報復,屎尿亂放,打翻食物,我氣的大罵,它老兄卻早已一溜煙不見,消失在房間裹;我地毯式的搜索,仍無所獲,決定拆了床,尋找它的踪跡;果然,發現它的身影,用棍子驅趕,波波打死就是不出來,反而愈向裡面躲藏;最後,我只好投降,以食物引誘波波,讓它自動現身,之前所堅持的處罰,當然也束之高閣。 假日,我常在窗外,觀察它們的互動,時而互相撕咬,時而搶著食物,有時一起擠在便盆內解放,推來擠去好不熱鬧,累了就蹲在窗台上打盹,可愛的模樣,完全忘記剛才的調皮,令人會心一笑,使我忘卻了很多煩惱。不久,室友搬家了,帶著圓圓離開了我們,而我也搬到宿舍,重新開始另一個生活,而圓圓搬走之後音訊全無,只留下幾許記憶,讓我至今仍回味。
- Aug 09 Fri 2013 14:44
-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75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本學堂業涵蓋產官學,成員已及大台北及桃園.台中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75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
本學堂業涵蓋產官學,成員已及大台北及桃園.台中
98年7月12日
創辦人 楊春吉(故鄉) 執行長 胡綺萱
98年07月13日
- Aug 09 Fri 2013 14:43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
- Aug 09 Fri 2013 14:43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2號民事判決】
- Aug 09 Fri 2013 14:41
-
【榕樹學堂】【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重要租賃判決
- Aug 09 Fri 2013 14:40
-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73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本學堂業涵蓋產官學,成員已及大台北及桃園.台中
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73人 加入(加入會優先處理您的問題),
本學堂業涵蓋產官學,成員已及大台北及桃園.台中
98年7月12日
創辦人 楊春吉(故鄉) 執行長 胡綺萱
98年07月13日
- Aug 09 Fri 2013 14:40
-
【老公的情書】 <第四十九封><第五十封>
- Aug 09 Fri 2013 14:38
-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一)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8條(一) 文/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條文】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函 略述: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293210號函 略述: 關於本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執行疑義,復如說明,關於旨揭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1項或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如有而依本法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辦理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及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07542號函 略述: 貴院檢送八十九年度八九○一案藥品、衛材聯合招標投標須知、共同供應契約及招標品項列標原則等相關資料一案,請本於權責自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處。至來函說明二、三所詢問題,復如說明,關於規定投標之藥品須為業經各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乙節,該審查機制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規定,則屬妥適。關於擬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乙節,建議改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以免無法達到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如依前項建議辦理,每一品項藥品、衛材可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26日(89)工程企字第89014745號函 略述: 機關辦理採購,於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另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採購人員不得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其於開標、決標前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違失,無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可改正者,可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不得以無廠商提出異議為由或曲解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續行開標決標。鑒於本法施行已滿一年,部分機關仍有明顯違失或不理會本會通知逕自辦理致相關人員遭檢討或議處之情形,爰提請注意。
- Aug 09 Fri 2013 14:38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3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3民事判決】
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所謂依契約之性質,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係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即可認識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目的之情形而言,如定製慶祝國慶牌坊是。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 Aug 09 Fri 2013 14:37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
- Aug 05 Mon 2013 18:58
-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榕樹學堂】【勞資裁判選輯】【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子公司之員工雖係由母公司直接指派,母公司並對其勞務給付得加以指揮監督,但此屬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行使統一指揮權之範疇,判斷該員工究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成立勞務給付契約關係,仍應視該員工對何一公司提供勞務給付;由何一公司對該員工負擔薪資報酬、退休金及其他福利措施等給付義務,及由何一公司以僱主身分為該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一切情事而定。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六、上訴人主張:伊係經被上訴人僱用後,調派擔任尚志通運公司總經理兼法人股東代表董事、被上訴人之家電桃園一廠家具中心廠長、臺灣通信公司董事長之特別助理及大同林業公司總經理等職位云云。被上訴人則抗辯:上訴人之勞務給付契約關係之相對人係尚志通運公司,至由伊指派上訴人擔任各該職位,係因伊對各該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有控制權等語。查: (一)按公司法第369條之1第1 款規定,獨立存在,而相互間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或相互投資之公司,為關係企業。蓋企業(母公司)為多角化經營,或為減免稅捐負擔,或為分散危險等種種原因,以轉投資方式創設多家公司或商號(通稱為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雖各具有獨立法人格,對外各別與隸屬其下之員工間成立勞務給付契約關係,及與第三人間進行交易行為,但因採行企業集團化、利潤中心之經營模式,由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之業務經營、會計、財務及人事任免,即各關係企業之內部存在由母公司統一指揮子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為控制公司,子公司為從屬公司。故子公司之員工雖係由母公司直接指派,母公司並對其勞務給付得加以指揮監督,但此屬於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行使統一指揮權之範疇,判斷該員工究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成立勞務給付契約關係,仍應視該員工對何一公司提供勞務給付;由何一公司對該員工負擔薪資報酬、退休金及其他福利措施等給付義務,及由何一公司以僱主身分為該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一切情事而定。 (二)揆之上開被上訴人之關係企業組織圖(原審勞訴字卷第163頁),被上訴人在國內轉投資之事業包括尚志通運公司、大同林業公司、臺灣通信公司等共計27家,所營事業遍及電子資訊、家電、重電及工業系統、化工、資產開發等領域,而構成一企業集團。被上訴人又為尚志通運公司之唯一股東,被上訴人與尚志通運公司間自存在控制從屬關係,即被上訴人為控制公司,尚志通運公司為從屬公司。 (三)上訴人擔任尚志通運公司總經理,並兼任被上訴人之家電桃園一廠家具中心廠長、臺灣通信公司董事長之特別助理、大同林業公司總經理期間,由尚志通運公司以僱主身分給付薪資予上訴人、代扣繳所得稅後製發扣繳憑單予上訴人,及為上訴人加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且尚志通運公司要求上訴人填寫「勞工退休金制度意願徵詢表」,經上訴人於94年5 月27日填具後交予尚志通運公司,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可見上訴人、尚志通運公司均明知上訴人係對尚志通運公司提供勞務給付(包括上開兼任工作),由尚志通運公司對上訴人負擔對待給付義務,該勞務給付契約關係應存在於尚志運通公司與上訴人之間。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