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情書】<第十五封><第十六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十五封> 萱: 雖知短暫的分別是再聚的開始,但心中那份不捨,還是好強烈。「愛妳好深好廣好遠」是失落感及不捨心情那麼重的原因吧! 在冷清的車站裡,看著相伴的情侶或朋友或親人,心中真的好想妳,好想妳................... 此時,若有萱的陪伴,不知有多好。當然,這只是短暫的感傷,想到五天後又能見到親親小寶貝就好多了。因為若不能忍受小小痛苦,那能花香撲鼻呢? 想妳的老公 0314/2315 萱: 剛睡醒,心中那份不捨的愛戀,醒著幾分...... 此時,在夢中的妳,是否明白「在寂靜的車廂裡」有一個人正想著妳?尤其是三更半夜無聲的寂籟中,更易讓人思念...(好想妳、好想妳、好想妳..........) 依然想妳的老公0315/0315 萱: your老公平安回家了。他正想以百封書信來代替他向妳求婚的一百個理由?不知老婆,妳,是否覺得可以呢? 愛妳很深很廣很遠的老公 0315/0635 老婆的話:當老公每個週末往返高雄-台北,我倆份外珍惜這短暫相聚的時刻,有時看著老公離去時不敢回頭的背影,心中更是不捨。「老公!其實你的真誠真意就勝過百封書信」。 <第十六封> 萱: 假如我是一位畫家,必將妳那獨特的溫柔及嫵媚及我的快樂與幸福,畫出一片多采多姿的天空。 在天空下,夕陽西下時,萱,妳我依偎在小橋流水邊。伴著夜的漸漸來臨,賞著落日餘暉、殘霞,不一樣的美麗;而潺潺流水聲裡,小萱(宣)她倆童真的笑顏,偶引我倆喜悅愛憐的眼光,注視良久。如此美景良辰,萱,妳覺得如何? 或許妳會說,會實現嗎?會的!風景是免費的,只要在妳我愛的扶持下,良辰美景絕不是夢想。妳說是嗎? 愛妳很深的老公 0315/2005 老婆的話:老公,有夢最美,有夢想就是希望;目前,我倆不是逐一達成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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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一)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271620號函 略述: 因應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為利GPA適用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妥為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採購爭議,請依說明事項辦理。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之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得依本標準訂定廠商特定資格。適用GPA之採購,應允許GPA簽署國之廠商參與,並請注意下列訂定外國廠商資格有關之規定:(一)本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二)本標準第12條規定:「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三)本標準第14條規定:「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四)本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17條規定辦理。」(五)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六)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外國廠商得自行投標或委由我國廠商投標。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資格文件(例如經驗或實績、財力資格),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如與招標文件規定不同時,以招標文件所載匯率折算之。未載明者,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標準第3條至第5條規定,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上開規定所涉外國廠商資格文件如附表。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6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202790號函 略述: 目前系統介接處理情形說明如下:(一)機關辦理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當得標廠商組織型態點選公司或商業登記,得標廠商類別點選營造業、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公司或工廠登記者,將出現該型態或類別之廠商資格查詢網址,供機關查詢及確認得標廠商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之情形,已於6月1日完成上線。(二)本會正建置決標公告與「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介接功能,透過系統自動檢核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之情形,預計6月底前完成上線。(三)有關商業登記及工廠登記,已完成系統介接申請作業,正向行政院研考會e政府服務平台進行系統介接開發測試,預計99年1月1日上線。(四)本會電子投開標及決標作業與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系統」介接,已完成系統介接申請及交換資訊格式確認,程式開發已納入本會進行中之第2代政府電子採購網,預計99年1月1日上線,屆時可由程式自動檢核以避免經撤銷登記或受停業處分仍得標公共工程之情形。有關本會施工查核部分,說明如下: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加速汰除不良廠商,本會業函請各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針對查核成績為丙等之廠商,其所承攬之其他公共工程,全數查核,並依法及契約規定,追究機關人員、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等責任。如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情事,應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在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二)另針對品質缺失扣點排行前十名之承攬廠商及監造廠商,亦公告上網,並函知機關、相關公會及營建署,作為廠商評鑑及機關評選之參考依據。 (三)本會自95年6月起,業於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最近三年發生重大職災之工程及機關、廠商名單,並公告廠商最近3年被查核成績,並函各機關將上開情形,納入最有利標評選之參考。 (四)機關在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登錄營造業工地主任時,本會業與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進行連結,提供機關比對其是否為合格人員。 有關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部分,說明如下: (一)機關於審標時,除要求廠商提供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與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外,機關可至本會網站查詢確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現況與技師執業情形,避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註銷登記證或技師自行停業 (二)技師懲戒資料已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得於審標時查詢技師是否受停業處分及相關懲戒資料。 後,仍參與投標。 (三)正規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整合「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開發輸入廠商名稱,即逕出現最近一年決標予該廠商之相關資料,提供機關能迅速瞭解廠商已辦理之技術服務數量,俾供機關辦理評選時參酌廠商未來所能提供服務品質並納入評選,與履約時加強督導廠商,以維公共工程品質。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係由機關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擇定於招標文件,並依本法第50條、第51條及個案招標文件規定進行審標。同標準第10條第1項已明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另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項,已可由廠商投標時聲明其有無「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之情形,爰投標廠商如有違法(規)營業者,應由該廠商自負其責,並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規定核處。 本會電子採購系統系統介接規劃原則,仍以普遍性的資格協查,且行政院研考會e政府服務平台有提供之系統服務為主。考量系統運作效能,本會系統實無法為全國各種法規所定廠商設立、登記情形代勞,此亦非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61條、第93條之1建置電子採購系統之本意。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3號函 略述: 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業經本會於98年6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258990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旨揭令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與該項序文後段所述「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不盡相符。機關辦理採購,如有採購案重行招標,原廠商被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刊登公報前,是否具備投標廠商資格,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四)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 略述: 關於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何一案,詳如說明,建請轉知各會員知悉,查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經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是以,目前已無營利事業登記之程序,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事項如有變更,亦無法換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倘行政作業上,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審核文件或執行依據者,或將產生審核作業之瑕疵,本部爰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上開事項於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首頁左側之「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公佈,合先敘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知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爰廢證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上開事項請參閱本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首頁右側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相關問題Q&A」之「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招標事宜常見問題Q&A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 至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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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住眷舍人與列管單位間似係成立民法上使用借貸關係(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參照)。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五、本院按:(一)「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本屬其依組織法規管理財物之權限內行為;至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之人員,原應隨即歸還其所使用之宿舍,惟為兼顧此等人員生活,非不得於必要時酌情准其暫時續住以為權宜措施。行政院基於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職責,盱衡國家有限資源之分配,依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任用法規、俸給結構之不同,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司法院釋字第557號著有解釋。45年1月11日國防部訂定發布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86年1月22日國防部修正發布更名為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國防部嗣以91年12月30日鐸錮字第0910001734號令發布廢止該辦法,同時頒訂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其第1點規定:「壹、目的:一、『行政程序法』自90年1月1日公布實施後,因『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係國防部依職權發布之法規命令,依該法第174條之1規定,於91年12月31日失效,本部為延續各項軍眷權益與公產管理工作,援依該法159條規定,訂頒行政規則以利工作推展。二、為安定國軍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特訂定本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陸、眷舍分配工作: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撫卹期間遺眷及核定有案無依軍眷(經核發眷屬身分證有案)尚未配眷舍、輔助貸款、輔助購宅者,得申請分配眷舍。但退伍人員暨卹期屆滿之遺眷,不得申請分配眷舍。前述現役軍人之配舍,以服役滿8年以上者為優先,並自配(借)住眷舍之日起扣繳房租補助費。二、眷舍分配、權益交換、轉讓,以一戶一舍為限,由本作業要點貳、一、(二)所定之機關、單位核定。其配偶擔任公教職已配有眷舍、宿舍或輔助貸款、購宅者,不得重配(貸)。...三、撫卹期間遺眷、核定有案無依軍眷及當事人死亡時之配偶於民國85年2月6日以前再婚,即喪失原有配舍居住權,但當事人之父母或未成年之子女如有使用眷舍居住之必要者,應自當事人亡故2個月內,以書面向列管軍種(單位)提出申請,並重新簽訂借用契約(契約書範本如附件),逾期辦理,喪失眷舍居住權,由列管軍種收回眷舍。...」第9點規定:「玖、眷舍收回工作: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給予1個月改善期限,未予改善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又限期改善後,再有相同違規情節,經查證屬實者,得不給予改善期限,由列管單位依權責及程序予以撤銷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一)無子女之遺眷再婚其配偶為非軍人或政府已配予眷(宿)舍之人員者。(二)當事人、眷屬均死亡者。(三)將眷舍出租、出借、經營工、商業、私自頂讓等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者。(四)當事人因犯內亂罪、外患罪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受緩刑之宣告確定者。(五)當事人退伍後,轉任公職,另行配住眷(宿)舍,或申購政府貸款住宅者。(六)凡列管眷村、眷舍奉准收回改建、遷建或依法處分等,當事人或與其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拒不搬遷。(七)申請配舍填寫自願留營累計服役八年,期限未屆滿退伍、免職者。(八)違反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此可知,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係國防部發布之行政規則,頒訂目的係為提高國軍作戰士氣,使官兵無後顧之憂,而由國家擔負照護軍眷生活之職責,主要提供生活補助、補助貸款、購宅、配住眷舍等。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之上開規定,配住眷舍係對國軍及眷屬配住房屋,供其無償使用,當事人、眷屬均死亡或當事人退伍後轉任公職而另行配住眷(宿)舍,或申購政府貸款住宅,或改建、或有其他違反眷舍管理規定等者,應收回眷舍;又觀諸上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3款尚且明白規定「重新簽訂借用契約」等語,則配住眷舍人與列管單位間似係成立民法上使用借貸關係(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參照)。至同要點第9點規定眷舍收回,用語雖為「撤銷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然倘若列管單位與眷舍配住人係發生民法上使用借貸契約關係,毋須列管單位以行政高權地位以單方意思表示作成具法效性之行政處分為之,僅須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參照),即眷舍配住人之取得眷舍居住權係基於民法上使用借貸契約,則列管單位上開「撤銷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乃終止民法上使用借貸契約而收回眷舍,並非行政處分。(二)又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行政訴訟法2條、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父孫玉衡生前獲配系爭眷舍,其配住眷舍時點係在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施行期間,眷舍配住人和列管單位間之關係所依據之法令規定是否與日後修訂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相同,原審未予釐清,以致不明究為民法上使用借貸契約關係抑或列管單位以行政高權地位作成行政處分授與眷舍居住權。原審徒以系爭眷舍原係配住與原眷戶孫玉衡,孫玉衡於59年12月23日亡故後,由其配偶孫潘彎承受原眷戶孫玉衡之眷舍居住權益,詎孫潘彎於72年9月20日私自頂讓與訴外人李水莫,李水莫繼而於76年10月14日將系爭眷舍頂讓與訴外人李菁華,為上訴人所不爭,被上訴人以系爭眷舍有上開違規情事,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第9點玖、一、(三)規定,以94年9月14日邢節字第0940008756號函撤銷其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並無違誤,而未予究明「撤銷其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是否為終止民法上使用借貸契約抑或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致本件究為非公法爭議事件或公法爭議事件有所不明,原審並未調查審究行政法院是否有受理之權限,而逕為有利於被上訴人認定之實體判決,尚嫌速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因本件事證尚有未明,有由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故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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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十三封><第十四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十三封> 萱: 妳的一舉一動,都是我注目的交點,妳知道嗎?妳的憂愁就是我的憂愁,妳的快樂就是我的快樂,妳的一切一切就是我的所有。 現在或爾後,若有人問我,擁有什麼?我一定大聲地向他說:「我沒有名,沒有利,但擁有愛我生生世世的老婆-萱,就是我最大的擁有。」 愛妳甚深,想妳千萬分的老公 0309/1925 <第十四封> 老婆: 煩忙的時候,想著妳,煩忙就不是煩忙,是快樂; 空悶的時候,想著妳,空悶就不是空悶,是樂趣; 白天的時候,想著妳,白天就不是白天,是週末天; 夜晚的時候,想著妳,夜晚就不是夜晚,是閃亮的星星, 拱著我永恆的 北斗-萱。 萱,時時刻刻想著妳,念著妳,記著妳,就是擁抱妳。「恨不得長上翅膀,飛去與妳相會。」這是我無時無刻最大的希望啊! 最後祝 「我的好老婆,永遠健康 永遠快樂......」 心疼千萬分的老公 0310/1740 老婆的話:人常說小別勝新婚,距離是愛的增長劑,對我倆來說,距離是一種折磨,因為紙短情長,文字、電話都無法取代彼此的四目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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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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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這個判例有教師法第17條第9款撐腰,抗告人明顯站不住立場。 但是想請教的是,現在很多中學學校並沒有在校務會議通過教師兼行政的人選任用辦法,那麼被校長片面指定,但本身並無意願兼任行政的教師,可有拒絕接受的權利呢?法源依據何在?若校長片面強制指定某人兼任行政職務,是否有違犯刑法第304條的疑慮呢? 自 【行政法裁判選輯】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理由),公立學校與所聘任之教師間關係,係因締結行政契約所形成之公法關係【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13號裁定】。,2009-06-26 at 15:41:56   簡答: 教師法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所以教師得否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應依法令之規定, 但法令多有牛毛,建議向教育局相關承辦人員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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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十一封><第十二封> 文 / 故鄉、綺萱 萱: 想妳得渴望像種子,在妳豐沃的愛田裡,成長茁壯…… 成為什麼的樹,什麼樣的花花草草無關緊要 只因在擁抱妳時,任何渴望及思念均化為一股清涼 滋潤我心…..所以思念妳時,求求妳給妳可愛的老公 一個貼心的擁抱吧 有時覺得蒼鬱的生命在與妳相逢之後顯的光亮,不再是黃土。 不再是落葉,而是一株掛滿甜蜜的蜜桃。所以感謝妳 我的好老婆…….. 只要妳在我身邊「小卒也變英雄」 心疼妳的「絕對擁有」 0305/2130 <第十二封> 萱: 「萱,我的愛;在混沌初開之時,神ㄧ刀劈開天與地。而我,是地,是萱賴以支撐的支柱,生命的泉源........ 而萱是天,佈下愛的雨水,讓我遍種思念的種子,長滿一顆顆甜蜜及記憶的果實................ 萱,我的愛,愛妳,不需任何理由,只因在混沌初成時,本是ㄧ體;幾千年萬年的前世裏,妳我本是夫妻。」 萱,與妳在一起,任何小事都值得幸慰。在愛妳的前提下,身為老公的我,真的很高興很願意為妳做任何事,尤其是侍奉妳,愛護妳,珍惜妳,又是我最喜歡做的事。而對於「我對妳的愛,是否會因其他女人或時間的飛逝而有所變質」這個問題,倒不用擔心,因為又有那位女人能讓我如此心醉,如此心靈滿足呢?而妳我之間相識相知相許相愛的感情,又豈是任何野花所能代替的。且老公我,只愛與我「心靈契合」的家花,而非豔麗但無內涵的野花。 永遠愛妳的老公 0308/1955 老婆的話:記得剛與老公交往的時候,對自己沒有信心,因此常懷疑是否真愛能長存這個現實社會中?然而,經過老公不斷用愛來灌溉呵護下,讓我對彼此越來越有信心,隨著時間增加也印證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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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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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故鄉的法律見解】 格子趣  販賣中 昆陽線    永春站  5號出口  右轉  約1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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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五封><第六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五封> 萱: 在這閃亮快樂的日子裡 想妳不足以代表心中的愛戀 只能 凝視妳,專注千萬年 陪伴妳,生生世世永不變 ………………………………………… 永遠疼妳的 0214 <第六封> 萱: 擁抱妳的時候,一種相相惜的感覺由然而生。而當短暫離開妳的時候,一種失落感卻滿佈全身,而有一種想哭的感覺;就像昨晚,一個人躺在床上,看著你的照片,聽著妳送我的CD,想著妳我相處的甜蜜,真得恨不得生生世世永不分開,永永遠遠相依相偎在一起,不論天崩地裂,也不論太陽毀滅,只要妳我相依在一起就夠了。 而愛妳如此深,不知什麼原因?只知愛妳是如此瘋狂,想妳是如此深刻…………………………………… 永遠心疼妳,愛妳的老公 0216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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