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裁判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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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三封><第四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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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裁判選輯】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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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 格子趣  販賣中 昆陽線    永春站  5號出口  右轉  約1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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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一封><第二封> 文 / 故鄉、綺萱 初識老公至今九年餘,回顧相處的點點滴滴,尤其是最初的眷戀,那264封滿懷愛意的情書,更讓我至今深受感動,或許情書有點老舊,但我想呈現給各位是一份夫妻間真摯的情感。 —————————————————– <第一封> 綺萱: 「認識妳真好」這是我心中想向妳說的話,能與妳相識、遇到如此有緣的妳,是我一輩子的福份,我必以「真愛」的態度好好珍惜妳。 當妳有疑慮「距離」與「語言」是問題時,請相信我「距離」是可以克服的,「語言」是可以學習的,只要彼此相信心中的感覺,真心得愛者對方,再加上互相體諒彼此,那距離與語言只是小事情罷了。 對於2月7日的祝福大典倒是滿懷企盼,也選了一套搭配不錯的西裝服,希望能配上妳的風采;妳是否有個願望希望於1999年12月31日凌晨完成終身大事呢?最後祝妳幸福快樂。 永遠的存在 0202/1630 老婆的話:記得第一次見面時,我們彼此並未仔細看清對方的面貌,但卻相談甚歡,感覺好像很久不見的熟朋友,記得我們只是天南地北的聊…………,直到回到家中,仍依依不捨,對彼此皆留下深刻的印象。 <第二封> 綺萱: 「想妳的感覺真好」,想妳的時候,有一種滿足盈溢心中……… 也有一種激動,想飛去台北與妳相聚,不論片刻是否,只要注視妳那秀麗的臉龐,我的心中就充滿喜悅…………… 有時,也像妳一樣,懷疑是否如夢?但扭扭鼻頭,會痛就是真。 當妳再次懷疑時,扭扭鼻頭使其發痛,妳就會感覺如此真實,絕對不是夢。當然,想一想我待妳的真誠及對妳的愛,妳就會發覺,其實,夢也可能成真。 最後祝妳「每夜有個美夢」 「每晨有個歡樂」 永遠的存在 0208/2350 (附註※一張比較不黑的照片予妳,讓妳不要忘記我的長相,且永存妳腦中。) 老婆的話:距離也許是感情的阻力,但對我們而言距離是思念增長劑反而是助力,當初也就是老公每週從高雄—臺北來與我相聚,散發熱情及關愛,漸漸融化我心,也讓我感受到一片真誠。 老婆 作者簡介 故鄉簡介如下: 學歷:政治大學地政系研究所(主修土地開發法研究)、臺北市政府青年社區規劃師第2屆結業 現職:公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 專長: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一般行政法、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徵收條例.都市更新條例等特別行政法、租賃契約.居間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不動產物權.公證法等相關問題之研究、地籍圖重測成果瑕疵之處理等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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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裁判選輯】「瞬吸潔柔」與「瞬吸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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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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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善意使用,固為判斷商標衝突混淆誤認之虞之輔助因素之一,惟若判斷混淆誤認之虞主要因素之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程度與其他輔助因素,已足以認定混淆誤認之虞,其他輔助因素如是否善意使用即無庸再贅予一一判斷。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三)另按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善意使用,固為判斷商標衝突混淆誤認之虞之輔助因素之一,惟若判斷混淆誤認之虞主要因素之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程度與其他輔助因素,已足以認定混淆誤認之虞,其他輔助因素如是否善意使用即無庸再贅予一一判斷。是以上訴意旨雖以:系爭服務標章申請並非一般仿冒者惡意搭據以異議商標之便車藉以牟利,系爭商標乃是基於善意演變而來云云,惟查原判決業已依據系爭服務標章、據以異議商標二者近似程度及指定商品為同一或類似之主要因素,參酌系爭服務標章並未於市場廣泛使用等輔助因素,認二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則系爭服務標章是否惡意使用,已不影響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原審未於判決中加以論斷,自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 (四)末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旨在撤銷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藉以排除其對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所造成之損害。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後,其所根據之事實發生變更,因非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事實認定錯誤,行政法院不得據此認該處分有違法之瑕疵而予撤銷,本院92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本件系爭服務標章經被上訴人審定其註冊應予撤銷後,在原審行政訴訟中,據以異議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雖經被上訴人另案處分撤銷其註冊確定在案,雖有商標公報影本及商標註冊簿影本及該評定書電腦查詢影本在卷可按,惟參酌本院上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應以被上訴人審定系爭服務標章註冊時之事實狀態,為其裁判之基礎,自無庸審酌據以異議商標之註冊事後已被撤銷之事實,另上訴人所主張前行政法院57年判字第95號判例或75年10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因屬申請商標註冊案件,與本件不同,不能比附援引,執為上訴人有利之論據,是原判決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仍執前詞以:商標異議是因商標在取得註冊時具有不得註冊之原因,由商標專責機關將具有瑕疵的行政處分撤銷,使已生效之核准註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的行政行為。本案據以異議商標遭評定撤銷其效力即溯及自始失其效力,上訴人之系爭服務標章並無違法之處。原判決對被上訴人以具有瑕疵之行政處分作為判斷系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23條及評定之事實基礎未加查究,即以本院92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由駁回上訴人之訴,有判決法規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云云,無非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指摘原判決法規適用不當,難認有理由。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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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裁判選輯】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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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34條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34條】 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3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13843號函 略述: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業經本會於98年3月2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13840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乙份,旨揭要點原規定機關辦理公開閱覽時,對於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鑒於部分機關於公開閱覽階段同時召開廠商說明會,說明會過程中對於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已無保密之可能,則對於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如規定屬公開閱覽者須保密,非屬公開閱覽者無保密規定,顯不一致。為免機關執行時發生困擾,爰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 附件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八、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並送請工程主辦單位處 理後,再行辦理招標公告作業。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6870號函 略述: 關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之疑義,復如說明,關於來函說明二,本要點第5點所稱「應於上班時間為之,並不得少於5日」,該期限係指機關上班日。關於來函說明三,本要點第4點第3項所稱「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該期限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至第122條規定。至於參與該案公開閱覽之廠商或民眾意見如已於截止日3日前皆已送達機關,機關是否可於收受全部前揭廠商或民眾之意見時即辦理後續採購作業乙節,因本要點第4點第3項已有「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之規定,且依同點第2項規定,廠商或民眾仍可循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及政府採購公報方式取得公開閱覽相關資訊,爰 貴府仍應依本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之期限為之。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07654號函 略述: 貴廠函詢政府採購法令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貴廠採購生產用之原、物料,如係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為目的,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底價及決標金額如涉及商業機密,得不予公開底價,並得不將決標金額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其他非屬轉售目的之採購,其底價及決標金額仍應公開。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1月8日(90)工程企字第90043501號函 略述: 為落實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或特殊之工程採購,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於招標公告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本會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依據上揭規定實施招標公告之管制作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自旨揭期限起,查核金額以上或特殊之工程採購倘未依規定在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或非有特殊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免公開閱覽者,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將限制其後續之招標公告上傳作業,故請預先考慮前置時間,俾免影響採購計畫時程。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8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8874號函 略述: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審定採購案之評審標準及公告徵圖後請辭,如參加該案之投標,本會意見如說明,旨揭委員如因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例如應保密之其他委員名單(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且較一般廠商更早獲悉招標前應保密之招標文件資料(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於使用該資訊有利於其得標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小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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