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善意使用,固為判斷商標衝突混淆誤認之虞之輔助因素之一,惟若判斷混淆誤認之虞主要因素之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程度與其他輔助因素,已足以認定混淆誤認之虞,其他輔助因素如是否善意使用即無庸再贅予一一判斷。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三)另按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善意使用,固為判斷商標衝突混淆誤認之虞之輔助因素之一,惟若判斷混淆誤認之虞主要因素之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程度與其他輔助因素,已足以認定混淆誤認之虞,其他輔助因素如是否善意使用即無庸再贅予一一判斷。是以上訴意旨雖以:系爭服務標章申請並非一般仿冒者惡意搭據以異議商標之便車藉以牟利,系爭商標乃是基於善意演變而來云云,惟查原判決業已依據系爭服務標章、據以異議商標二者近似程度及指定商品為同一或類似之主要因素,參酌系爭服務標章並未於市場廣泛使用等輔助因素,認二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則系爭服務標章是否惡意使用,已不影響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原審未於判決中加以論斷,自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 (四)末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旨在撤銷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藉以排除其對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所造成之損害。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後,其所根據之事實發生變更,因非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事實認定錯誤,行政法院不得據此認該處分有違法之瑕疵而予撤銷,本院92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本件系爭服務標章經被上訴人審定其註冊應予撤銷後,在原審行政訴訟中,據以異議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雖經被上訴人另案處分撤銷其註冊確定在案,雖有商標公報影本及商標註冊簿影本及該評定書電腦查詢影本在卷可按,惟參酌本院上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應以被上訴人審定系爭服務標章註冊時之事實狀態,為其裁判之基礎,自無庸審酌據以異議商標之註冊事後已被撤銷之事實,另上訴人所主張前行政法院57年判字第95號判例或75年10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因屬申請商標註冊案件,與本件不同,不能比附援引,執為上訴人有利之論據,是原判決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仍執前詞以:商標異議是因商標在取得註冊時具有不得註冊之原因,由商標專責機關將具有瑕疵的行政處分撤銷,使已生效之核准註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的行政行為。本案據以異議商標遭評定撤銷其效力即溯及自始失其效力,上訴人之系爭服務標章並無違法之處。原判決對被上訴人以具有瑕疵之行政處分作為判斷系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23條及評定之事實基礎未加查究,即以本院92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由駁回上訴人之訴,有判決法規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云云,無非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指摘原判決法規適用不當,難認有理由。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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