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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裁判選輯】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214號裁定】
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不許公務員以訴訟請求救濟。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16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不許公務員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等情,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案。本件抗告人之服務機關辦理抗告人96年度年終考績成績考核,將抗告人考績考列為乙等,應屬公務員內部自治考核管理措施,抗告人不因考績被考列為乙等,而改變其公務員身分,有如前述。是抗告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揆諸上開說明,為不合法,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考績評定為行政處分非屬管理措施等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21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原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股長,因民國(下同)96年度年終考績被評列乙等,提起申訴、再申訴,經相對人97公申決字第271號再申訴決定駁回後,抗告人始察覺本件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9條規定之情事,即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惟原裁定法官不命相對人就申訴事件與復審事件判別標準何在陳述意見,亦不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爭議,逕以起訴不備要件裁定駁回,即屬違法云云。
三、經查,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16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不許公務員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等情,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案。本件抗告人之服務機關辦理抗告人96年度年終考績成績考核,將抗告人考績考列為乙等,應屬公務員內部自治考核管理措施,抗告人不因考績被考列為乙等,而改變其公務員身分,有如前述。是抗告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揆諸上開說明,為不合法,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考績評定為行政處分非屬管理措施等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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