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30條(二)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條文】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30079 【相關函示】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013370號函 略述: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關於查驗作業與押標金及保證金額度,補充說明如下,依據96年12月18日本會召開之「降低營造業投標之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上限門檻及增加同業保證之可行性」會議紀錄結論事項辦理。關於查驗作業,為提升採購效率,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於廠商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以加速驗收程序。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定押標金、保證金之額度,工程主辦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就上開辦法所訂上限範圍內合理訂定。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9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600373270號函 略述: 有關連帶保證銀行出具「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來函說明三,連帶保證銀行以函文機關方式同意展延有效期,其展延如屬有效,尚無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來函說明四,關於連帶保證銀行同意展延函,機關得比照「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要求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或經理職章方為有效;或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9月10日全授字第2572號函(如附件)說明二、(二)、2所載此類函應載明足資認定展延保證書之相關資訊。另機關亦得要求銀行依本會訂頒格式另出具有效期已展延之保證書。無論以何種方式為之,機關皆應注意其有效性。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3號函 略述: 「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及「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業經本會於96年2月12日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旨揭修正,係刪除「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第2點但書及「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第5條第2項但書,倂將「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第5條第2項前段移至第1項後段。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5月3日工程企字第09600151120號函 略述: 關於本會96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函示,為健全履約保證金之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來函說明二之(一),旨揭函示所稱「銀行」,機關如不接受特定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擔保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者,應及於總行及所有分行。來函說明二之(二),有關銀行債信之認定或相關資料之蒐集如有疑義,請逕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銀行過去履行連帶保證紀錄之採認期間,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且不侷限於招標機關所辦採購案。至機關不接受特定銀行所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之期間,建議以該銀行債信不良情形完成改善或拒不付款情形解決時為止。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4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137320號函 略述: 關於本會函告為健全履約保證金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關於本會96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函,除履約保證金外,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他適用之保證金種類。惟不得擴及押標金,以避免衍生招標審標爭議。有關銀行債信之認定如有疑義,請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疑。本會刻正考量研修相關書面連帶保證書格式,以強化其保證效力。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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