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您好,我有個問題因為完全沒有頭緖,也不知道這樣子是否何理,所以想請教您,暫用您的時間,真不好意思。 現在有許多政府單位的工作機會,通常除了單位編制內的約僱人員外,也有單位聘僱之臨時人員,還有些是人派公司之勞務外包工作…但最近又發現有好多單位有”勞務自然人”之工作。勞務自然人在整個工作上似乎沒有保障,請教一下政府這樣子的作為,是合法、合理的嗎? 謝謝您的解答! 簡答 1.依採購法所為之勞務委任或承攬,其廠商亦得為自然人 2.臨時人員之進用,除依人事法規進用外,亦得依採購法為之 3.所以機關依採購法所為之勞務委任或承攬,得標廠商為自然人時,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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