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版主,您好: 無意中見到您的部落格,實在很欣喜,專業又肯為人解答, 我房子目前因為淹水及化糞池問題在打訴訟, 想請您提供一點意見, 我房子 96年1月1日透過仲介購買, 該年6月發現只要雷陣雨就淹水, 我們每次透過仲介向原屋主反應,屋主第一次說只會淹外面,後來又說不會淹水, 就這樣每年的5-8月份,梅雨季,颱風就淹,但屋主仍堅持他居住時期一滴水也沒有. 在不知如何處理的情況下,我們單純的接受了這樣的情況, 到今(98)年1月25日(除夕),更誇張的事來了, 樓上住戶說馬桶不通,要抽水肥,我們怎麼找都找不到化糞池孔, 我打給前屋主,她才說因為增建把化糞池孔封死在我們的主臥房中. 我和我先生才驚覺,這個人擺明從頭到尾都在騙我們. 現在我們委由律師打刑事詐欺,告她隱埋重要交易資訊,獲取利益, 但我還有個問題,今天若我要再告民事,律師和對方都稱我們求償期已過六個月的期限. 事到如此,我們真的很無奈,前屋主惡意的態度,卻因我們的無知讓她逍遙法外, 我有查到還有不完全給付可行,但我就字片上的了解是填補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我不了解所受損害要如何提俱,而所失利益又為何? 今天若單單只就損害部份賠償,可能沒多少錢,因為一年淹十幾次,大多是在庭院,去年颱風淹至住家, 但這種無形的壓力卻是實際金額無法估計的, 若只為了幾萬元再打民事,勞神勞力我和先生真的很累了,也沒那個經濟能力支應, 所以,我想請問故鄉先生,可否提供些寶貝的意見給我參考 簡答; 請依民法第356條第3項處理看看 民法第356條第3項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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