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80527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54號判決】 徵收私有土地,應給予相當補償,即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補償係採相當補償,而非完全補償。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1. 按:「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分別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都市計畫法第4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所明定。按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23條及第14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徵收私有土地,應給予相當補償,即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補償係採相當補償,而非完全補償,有司法院釋字第409、425、440及516號等解釋可資參照。至於徵收土地補償費是否相當合理,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於補償地價部分即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及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分別為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費之方式及加成規定,此觀之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立法理由提及:「為在不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兼顧取得公共建設原則下,使政府徵收民地給予合理補償,除維持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足見上開法條均係在於徵收補償採相當補償之體現。 2. 依法行政為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之基本原則,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都市計畫法第4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既均明確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該規定經司法院解釋認定為違憲之前,上訴人即應依法行政,法官於審判時,如認該規定有違憲之虞,亦應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尚不得於法律規定之外,自為反於法律規定之外之解釋。本件原判決對於系爭土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第64號公園範圍內,都市計畫係劃屬「公園用地」,上訴人於辦理94年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因上訴人尚未依法取得,依其性質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8條第4項規定,劃屬內湖區第120號地價區段(保留地區區地價並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內湖區第119-3、119-5及119-7號)之區段線長度比例加權平均計算結果為每平方公尺43,800元,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通過,據以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3條規定,計算宗地單位地價為每平方公尺43,800元並公告,「於法並無不合」(本院按被上訴人另行請求更正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案件,經原審另案駁回其訴後,亦經本院96年度判字第19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則原判決又以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低於毗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有違不低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規範本旨,且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基本要求,「難謂適法」等語,其理由前後已有矛盾;又本件關於計算補償地價基礎之毗鄰土地有 內湖區第119-2、119-4、119-6號土地為「公共設施(道路)保留地」; 內湖區第119-3、119-5及119-7號土地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均甚具體明確,並不存有於適用法律時,有裁量之空間或有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有判斷餘地之問題。則上訴人於計算系爭土地之補償地價時,未將毗鄰之公共設施(道路)保留地(即內湖區第119-2、119-4及119-6號土地)地價列入計算,要無不合。原判決謂應將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列入計算,其適用法律,自有未合。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 Aug 02 Fri 2013 13:44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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