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問題解析:公司資遣想休育嬰假的婦女,是否合法? 答: 婦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乃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所規定之權利,且休育嬰假,亦非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始有發給資遣費之問題,至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終止者,得不發給資遣費)所規定之事由,所以雇主以休育嬰假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自是不合法。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亦不得拒絕,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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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你好: 可以請教你一個問題嗎.在今年8月因我爺爺過世後. 才知道他生前與房客訂定的租賃契約是以我父親的名義 .他冒名簽名.但有附註父代2字.此契約從78到81年終止. 但持續有租賃行為發生至今.請問我們可以請求租金返還嗎?謝謝!   簡答:打算向誰請求租金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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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在查一些資料時,無意間逛到這來 想請教: A蓄意以木材(木頭柱子)圍堵住B和C共用的後門出口 A在巷子也堆放雜物.倒廚餘,甚至挖洞種起蔬菜植物 (B.C相鄰,A和B隔條巷子,巷子裡有另一住戶僅得由此巷子作為出入) 我是B住戶,我該如何解決? 曾請里長.環保局的人處理,但皆無下文 該尋求何管道?何法律條文? 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分清除那些物品嗎? 需要進行行政訴訟或是民事訴訟嗎? 簡答: 1.申請調解, 2.並查明樹立木材(木頭柱子)之土地所有權是誰的? 苟係提問人的,則以民法第767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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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四)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六)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七)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八)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一)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劉孟錦.楊春吉 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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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勞資權益雙贏系列13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 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http://www.sanmin.com.tw/page-qsearch.asp?ct=search_author&qu=%E6%A5%8A%E6%98%A5%E5%90%89 老公的情書 http://www.sanmin.com.tw/page-qsearch.asp?ct=search_truebooknm&qu=%E8%80%81%E5%85%AC%E7%9A%84%E6%83%85&x=20&y=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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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新年快樂 故鄉.綺萱20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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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71226
【最高法院97年10月09日97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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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騎馬上公路,會被處罰嗎?溫泉業者,可以禁止攜帶寵物入浴嗎? 【問題】 以下有三個與寵物有關的法律問題,請協助解答,謝謝。 一、 騎馬上公路,會被處罰嗎? 二、 溫泉業者,可以禁止攜帶寵物入浴嗎? 三、 寵物用品商業,可以經營寵物買賣業務嗎? 【解析】 按「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領有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標識牌懸掛於營業處所入口明顯可見之處,並於適當處所標示下列使用溫泉之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七、禁止攜帶寵物入浴。」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 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9條第7款定有明文,是任何人不得有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之行為,違反者,將會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之罰鍰。又領有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溫泉使用事業,亦應禁止攜帶寵物入浴。至於經營寵物之繁殖、買賣、用藥以外之寵物用品買賣業務,依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應屬「寵物用品商業」,而經營獸醫師業務以外之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務者,則屬「寵物商業」,其間尚有不同。從而,騎馬上公路,苟係奔走且妨害交通者,會被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之罰鍰;領有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溫泉使用事業,亦得禁止攜帶寵物入浴;寵物用品商業,則不得經營寵物買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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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9
【最高法院97年10月9日97年度台上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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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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