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31 Wed 2013 16:17
【契約法律問題】宅急便延誤時間,得否拒付運費?
【契約法律問題】 宅急便延誤時間,得否拒付運費? 【問題】 昨天因該要寄給我的,結果我打電話話問他9.30分,他說時間來不及了,明天早上就會送達,(這之前他還打電話問我家怎麼走~7.40分) ,我等了1個都小時,結果今天我又打電話去問,結果他又說下午5點才會到,而且我選擇的時間都是上午,是怎樣阿,我為了收貨,要出遠門,也都一直延後,可以要求他們怎麼賠償嗎?例如免運費? 【解析】 按「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運送物於運送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其因運送而已受領之數額,應返還之。」「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分別為民法第632條、第634條、第623條第1項、第638條第1項、第640條、第645條、第647條定有明文。 是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到,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應負責任(註一)。又運送物有遲到者,託運人固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且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註二)。更甚者,除「運送物於運送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外,託運人亦不得拒付運費;託運人苟拒付運費,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亦得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本案,雖有運送物遲到情形,但運送物並未喪失,本案託運人自不得拒付運費,惟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得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內,向運送人請求「依運送物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但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賠償額」之損害賠償。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49年04月21日台上字第713號判例:「關於運送人之責任,只須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情事,經託運人或受貨人證明屬實,而運送人未能證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則不問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之原因是否為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運送人均應負法律上或契約之責任。」 可資參照。 註二:惟託運人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最高法院71年05月20日台上字第2275號判例:「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扣除之,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民法就運送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所特設之規定。依上開規定,託運人自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參照。
- Jul 31 Wed 2013 16:16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10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10
- Jul 31 Wed 2013 16:16
【寵物法律問題】保育類動物販賣時,需要標示嗎?
【寵物法律問題】 保育類動物販賣時,需要標示嗎? 【問題】 寵物業者在販售保育類動物時為何都沒有標示為”保育類”呢?每次去水族館都只會看到名稱和售價,前陣子我在水族館買了一隻陸龜,在缺錢轉賣時遭警察逮捕,當時他們問我有沒有證書?(我心裡的OS:證書是什麼東西啊?)然後又問我:知道這是保育類的嗎?不知道還亂買亂賣?(他可以公開的賣為何我就不能買呢?而且他也沒有告知啊!)其實我想說的是,買東西是一種衝動,總不能要我每次買東西都隨時準備一台電腦上網查詢吧!雖然我的確有觸法(未經許可販賣這條罪我沒話說,其它的讓我覺得莫名其妙),但法律為何沒有明確的規定來保障消費者呢?任憑業者來欺負無知的社會大眾? 【解析】 按「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分別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4條、第40條第2項、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是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謂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其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換言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本來就不得買賣,本案提問人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擅自出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即屬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所以,勸告各位,要買特殊動物當做寵物養,記得要先查明【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http://www.tesri.gov.tw/content/information/in_wild.asp)是否將其列入,以免被罰,那就後悔莫及了。
- Jul 31 Wed 201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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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有哪些程序或要件? 【問題】 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有哪些程序或要件? 【解析】 按「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三、選任之證明文件。」分別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19條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其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及「選任之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但無需公告。至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則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從而,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自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再由新管理人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及「選任之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
- Jul 31 Wed 2013 16:14
【寵物法律問題】寵物,可否在深夜工作?
【寵物法律問題】 寵物,可否在深夜工作? 【問題】 常看到寵物明星去從事拍戲等工作,有時候是在深夜,請問寵物,可否在深夜工作,算不算虐待動物? 【解析】 按「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定有明文,是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所謂虐待,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8款之規定,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且動物之作息,亦非全部為白晝,晝伏夜出者,有之。從而,寵物在深夜工作,是否屬前開「不當使用其他方法」,自應依寵物習性及個案事實認定之;另縱屬前開「不當使用其他方法」,但苟未傷害動物,或未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也不得謂虐待動物,亦應注意。
- Jul 31 Wed 2013 16:13
【寵物法律問題】飼主因經濟因素再也無法繼續飼養寵物,但不能棄養,怎麼辦?
【寵物法律問題】 飼主因經濟因素再也無法繼續飼養寵物,但不能棄養,怎麼辦? 【問題】 飼主因經濟因素再也無法繼續飼養寵物,但不能棄養,怎麼辦?發現危難中動物,又怎麼辦? 【解析】 按「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第1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等動物;又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換言之,飼主因經濟因素再也無法繼續飼養寵物,雖不能棄養,但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另亦得送養,惟送養時,若不想送養之寵物被轉售,切記約定「不得轉售」。 又「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四、危難中動物。」亦為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是發現危難中動物,亦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千萬不要任其死亡,畢竟是生命。
- Jul 31 Wed 2013 16:13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祭祀公業法人或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怎麼辦?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或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怎麼辦? 【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怎麼辦?又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有變動時,又如何? 【解析】 按「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六、章程。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申報人接受異議者,應於第二項所定三十日內更正申報事項,再報請公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前項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分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第12條、第13條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及「章程」,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此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 (二)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 (三)申報人接受異議者,應於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2項所定三十日內更正申報事項,再報請公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 (四)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至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之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變動前後之系統表」、「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及「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則同前。
- Jul 31 Wed 2013 16:11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否逕行解散祭祀公業法人?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否逕行解散祭祀公業法人? 【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否逕行解散之? 【解析】 按「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解散之。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分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定有明文。 是祭祀公業法人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或「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或「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或「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開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一)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又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亦得解散之。至於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註二)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註三);而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除「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外,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不能依前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換言之,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雖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惟祭祀公業法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不得逕行解散之,而須由祭祀公業法人依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所記載之解散規定解散之,則應予區別。 【註解】 註一: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參照)。 註二:清算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分配賸餘財產(祭祀公業條例第48條第1項參照)。 註三: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則視為存續(祭祀公業條例第48條第2項參照)。
- Jul 31 Wed 2013 15:23
【保險法律問題】健保辦分期會加利息嗎?
【保險法律問題】 健保辦分期會加利息嗎? 【問題】 健保辦分期會加利息嗎?要怎麼辦呢?最多可分多久,如果從頭到尾都沒繳,欠費總額為約25000元,也要全部清掉嗎? 【解析】 按「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且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被保險人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二、被保險人欠費:(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定有明文。是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之規定;而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前開之規定,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得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惟仍應注意下列數點。 1. 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雖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3.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4.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5. 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 本案,被保險人欠費總額為新臺幣25000元,屬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但未滿新臺幣50000元者,被保險人自得依前揭說明辦理。至於健保辦分期會加利息嗎?按「三、分期攤還之原則:…(六)分期攤還金額,另按民法法定利率加計利息。」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欠費分期攤還作業須知(中央健康保險局>民眾服務>全民健保法相關法規)第3點定有明文,是分期攤還金額,按民法法定利率加計利息,併予敘明。
- Jul 31 Wed 2013 15:23
【寵物法律問題】轉售他人贈與之寵物,可以嗎?
【寵物法律問題】 轉售他人贈與之寵物,可以嗎? 【問題】 曾先生將飼養的兔子送給網友收養,事後發現這名網友竟在網路上販售他所贈與的兔子,覺得網友做法實在太過分。請問轉售他人贈與之寵物,可以嗎? 【解析】 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分別為民法第406條、第412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7 年 01 月 01 日上字第1046號、32年01月01日上字第2575號著有判例,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謂為贈與;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又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即為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則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從而,本案曾先生與本案網友間苟無「不得轉售」之約定,本案網友自得轉售本案曾先生所贈與之兔子;反之,本案曾先生與本案網友間苟有「不得轉售」之約定,本案網友自不得轉售本案曾先生所贈與之兔子,本案網友苟為之,本案曾先生自得請求本案網友履行不得轉售之負擔,或撤銷其贈與,並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贈與之兔子(民法第41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