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問題】 健保辦分期會加利息嗎? 【問題】 健保辦分期會加利息嗎?要怎麼辦呢?最多可分多久,如果從頭到尾都沒繳,欠費總額為約25000元,也要全部清掉嗎? 【解析】 按「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且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被保險人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二、被保險人欠費:(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定有明文。是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之規定;而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前開之規定,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得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惟仍應注意下列數點。 1. 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雖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3.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4.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5. 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 本案,被保險人欠費總額為新臺幣25000元,屬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但未滿新臺幣50000元者,被保險人自得依前揭說明辦理。至於健保辦分期會加利息嗎?按「三、分期攤還之原則:…(六)分期攤還金額,另按民法法定利率加計利息。」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欠費分期攤還作業須知(中央健康保險局>民眾服務>全民健保法相關法規)第3點定有明文,是分期攤還金額,按民法法定利率加計利息,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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