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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在臺灣,賽鴿、鬥犬、鬥雞,可以嗎? 【問題】 在臺灣,賽鴿等利用動物進行競技之行為,可以嗎?又鬥犬、鬥雞等進行動物間搏鬥之行為呢? 【解析】 按「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0條第2款、第27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對動物不得有「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之行為;違反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亦得按次處罰之。從而,在臺灣,賽馬、賽鴿等利用動物進行競技之行為,苟又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自是不許。 又「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與動物搏鬥。」亦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0條第1款、第27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對動物不得有「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之行為;違反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亦得按次處罰之。從而,在臺灣,鬥犬、鬥雞等進行動物間搏鬥之行為,苟係為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亦是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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