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問題-全民健保】 住院,可以隨意趴趴走嗎? 【解析】 按「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對象。保險對象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保險對象住院後,不得擅自離院。因特殊事故必須離院者,經徵得診治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晚間不得外宿。未經請假即離院者,視同自動出院。」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定有明文,是保險對象有「可門診診療之傷病」或「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對象;保險對象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註一)。至於保險對象住院後,不得擅自離院;因特殊事故必須離院者,經徵得診治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晚間不得外宿;未經請假即離院者,則視同自動出院。所以住院,當然不可以隨意趴趴走,若因特殊事故必須離院,應徵得診治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註二)。 【註解】 註一:更甚者,非「必要性住院 」保險公司可能也不理賠,請參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r/7/today-e9.htm。 註二:請參http://min-shengculture.blogspot.com/2008/06/blog-post.html、 http://homepage.vghtpe.gov.tw/~obgy/serviceA_02_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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