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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生育給付,得否依國民年金法請領?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得否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解析】 按「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給與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分別為國民年金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是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三種;其給付則有老年年金給付(註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註二)、喪葬給付(註三)及遺屬年金給付(註四)等4種。至於勞工保險之分類,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等2種分類,其給付則依其分類,分為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註五)、傷病(註六)、失能(註七)、老年(註八)及死亡(註九)五種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傷病、醫療(註十)、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又依國民年金法第7 條之規定,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註十一)」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註十二)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註十三)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而所謂「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於勞工保險,係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註十四)。從而,有關生育給付,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給付。從而,有關生育給付,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至於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並非國民年金法強制納保之對象,當得不加入國民年金保險(註十五)。 【註解】 註一:國民年金法第29條至第32條。 註二:國民年金法第33條至第38條。 註三:國民年金法第39條。 註四:國民年金法第40條至第44條。 註五: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至第32條。 註六: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至第38條。 註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至第57條。 註八: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至第61條。 註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至第65條。 註十:勞工保險條例第39條至第52條。 註十一: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參照)。另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款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後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除改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加保者外,應予退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8條參照)。 註十二: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係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參照)。 註十三:所稱相關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款參照)。 註十四: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7條參照。 註十五:另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726),亦應注意。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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