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問題-全民健保】 行動不便而無法親自就醫者,得否委請他人領取相同方劑? 【問題】 健保對象,行動不便而無法親自就醫,得否委請他人領取相同方劑? 【解析】 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本人依第三條第一項應繳驗之文件;如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一、行動不便。二、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並有相關證明文件。」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0條定有明文,是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本人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條第1項:「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應繳驗下列文件:一、保險憑證。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保險憑證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應繳驗之文件;如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改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5條:「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以下規定辦理;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行動不便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換言之,行動不便而無法親自就醫,得委請他人領取相同方劑者,須符合(1)須為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2)須受託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等2項要件,始得再開給相同方劑(註一);苟「非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或「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無法確信可以掌握病情者」,縱係行動不便而無法親自就醫,仍不得委請他人領取相同方劑。至於有關「繼續領取相同方劑」之認定疑義,經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13日衛署健保字第0952600592號函釋,基於維護病患安全考量,當以符合下列4要件之前提為限:(一)相同醫師對相同病人。(二)確信其病情沒有變化。(三)針對相同診斷之疾病。(四)開給與前一次處方相同成分、相同品項數之藥品(註二)。 【註解】 註一:依此,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亦需有相關證明文件,請參http://www.flvh.gov.tw/index.php?act=news&menu=01&id=22。 註二:請參http://www.nhitb.gov.tw/pda/news_infor.asp?sn=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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