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法律問題】 要買寵物,簽寵物買賣契約書到底有比較有保障嗎? 【解析】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非要式行為,除第一百六十六條情形外,不論言詞或書據祇須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其寫立書據者,亦無履行何種方式之必要。若囑人簽字即係授權行為,當然對於本人直接生效。」分別為第345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 年01月01日上字第335號著有判例,是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除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情形外,不論言詞或書據祇須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其寫立書據者,亦無履行何種方式之必要。換言之,買賣寵物縱未以書面契約為之,而係以口頭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為約定,則寵物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自應依債之本旨為之給付,有無以書面契約為之,尚不影響寵物買賣契約之成立;惟寵物買賣,發生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等債務不履行情事,在所難免,苟以書面及具體明確之文字約定之,自得於發生寵物買賣糾紛時,杜絕爭議,當然較有保障。至於行政院農委會所訂頒之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註一)爭議甚大(註二),是否使用,業者應多加思考。 【註解】 註一:h ttp://www.chihuahua99.com/z4.html參照。 註二:http://www.lca.org.tw/action/a39.htm、http://www.lca.org.tw/epaper/0928.htm參照。
- Jul 31 Wed 201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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