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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問題解析及法令選輯7】臺北市政府分文簽收清單保存年限為多久可以銷燬? 【問題】 臺北市政府分文簽收清單保存年限為多久可以銷燬?公文判發後8小時應送發文處理,可是中間如有覆閱,8小時是否可扣除覆閱時間呢? 【解析】 按「文書作業電腦化機關辦理收發,各類送件、簽收清單其保管年限為一年;收發文紀錄保存年限為三十年。」「一般公文之最速件、速件、普通件複閱(含府層級、機關層級)、彙辦案件及機關間會辦案件,於等待複閱、彙整及機關間會辦期間,得不辦理展期,經扣除日數作業後,應依新的處理時限進行管制。」分別為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32點、第169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臺北市政府分文簽收清單保存年限為多久可以銷燬?應為1年;至於得否扣除覆閱時間?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69條第3款之規定,得扣除日數作業後,依新的處理時限進行管制。 【附錄】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97年10月7日修正)第32點、第169條第3點 三十二、文書作業電腦化機關辦理收發,各類送件、簽收清單其保管年限為一年;收發文紀 錄保存年限為三十年。 一六九、各機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或指定授權人員)應每日登入公文系統「訊息通知」 執行公文查催;如有展期申請催辦通知,承辦人員應即時於公文系統辦理線上展期 申請: (三)一般公文之最速件、速件、普通件複閱(含府層級、機關層級)、彙辦案件及機關間會辦案件,於等待複閱、彙整及機關間會辦期間,得不辦理展期,經扣除日數作業後,應依新的處理時限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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