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有哪些程序或要件? 【問題】 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有哪些程序或要件? 【解析】 按「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三、選任之證明文件。」分別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19條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其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及「選任之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但無需公告。至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則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從而,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自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再由新管理人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及「選任之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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