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文處理問題解析及法令選輯10】公文改橫式之後,日期、電話、法規條文,要如何表示? 【問題】 從公文改橫式之後,日期、電話要如何表示?法規條文應如何表示? 【解析】 依93年12月1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91795號函修正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2點之規定,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㆒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所以,日期、電話及傳真等具一般數字意義者,應使用阿拉伯數字。例如日期為「98年2月24日」;電話、傳真則為「(02)23335555」。 又依93年12月1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91795號函修正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第4點之規定,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例如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之規定。 【附錄】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一、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㆒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姓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四、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故鄉 的頭像
    故鄉

    故鄉的部落格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