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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或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怎麼辦? 【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怎麼辦?又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有變動時,又如何? 【解析】 按「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六、章程。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申報人接受異議者,應於第二項所定三十日內更正申報事項,再報請公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前項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分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第12條、第13條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及「章程」,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此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 (二)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 (三)申報人接受異議者,應於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2項所定三十日內更正申報事項,再報請公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 (四)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至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之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變動前後之系統表」、「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及「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則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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