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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問題解析及法令選輯12】公務用契約書,用甲方vs乙方,簡稱雙方妥當嗎? 【問題】 公務用契約書,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契約範本簽約雙方稱為機關vs廠商來簡稱雙方,如用甲方vs乙方簡稱雙方妥當嗎? 【解析】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契約範本,其中工程採購契約範本(http://www.pcc.gov.tw/upload/article/em_970516.doc)、財物採購契約範本(http://www.pcc.gov.tw/upload/article/em3.doc)、勞務採購契約範本(http://www.pcc.gov.tw/upload/article/em4.doc)均採用「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惟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http://www.pcc.gov.tw/upload/article/2b920e433a9b3ac2e125550bc0847f75.doc),則採用「立契約人: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也就是簡稱甲乙雙方。所以,只要在契約書定明簡稱之方式,不要造成混淆即可,不論是稱為「機關、廠商」或「甲、乙方」皆可。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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