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問題解析及法令選輯10】創簽稿之公文是先取號再陳核?還是先陳核再取號? 【問題】 在臺北市政府,創簽稿之公文是先取號再陳核?還是先陳核再取號? 【解析】 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58點之規定,登記員接到承辦人員陳核(判)文件時應依「有來文(收文號)者:登錄公文陳核(判)送件處理,並列印陳核(判)送件簽收清單(格式如附件十三)二份,隨文送簽稿收發人員簽章,並收回一份備查(第1款)」及「無來文(創稿或創簽)者:先予創號登錄,並將所創文號加蓋於稿面上或黏貼文號條碼,再比照第1款陳核(判)程序辦理(第2款)」規定辦理,因此創稿或創簽之公文,應將所創文號加蓋於稿面上或黏貼文號條碼(即先取號再陳核)。至於嗣後因故而未能發文者,則以銷號處理。 【附錄】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58點 五十八、登記員接到承辦人員陳核(判)文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來文(收文號)者:登錄公文陳核(判)送件處理,並列印陳核(判)送件 簽收清單(格式如附件十三)二份,隨文送簽稿收發人員簽章,並收回一份備查。 (二)無來文(創稿或創簽)者:先予創號登錄,並將所創文號加蓋於稿面上或黏貼文號條碼,再比照前 款陳核(判)程序辦理。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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