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之財產,如何出賣? 【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出賣,如何出賣?是否由代表該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召集定期或臨時派下員大會,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解析】 按「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依前二項召集之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會議,得由第二項請求之派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為執行祭祀公業事務,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時,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三、解散。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分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定有明文。 是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選任管理人、監察人」、「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及「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而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係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註一);其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註二),但「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或「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或「解散」事項之決議,除「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開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外,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註三),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至於定期派下員大會會議及臨時派下員大會會議之主席,均係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召集會議,則得由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第2項請求之派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從而,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出賣,自應由代表該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召集定期或臨時派下員大會,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行之;另「章程之訂定」、「章程之變更」、「財產出賣之其他處分」、「財產之設定負擔」及「祭祀公業法人之解散」,亦同,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惟仍須注意(1)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2)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等2項事項。 註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則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 註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則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 Jul 31 Wed 2013 14:59
【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祭祀公業法人之財產,如何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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