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問題】 第四口(含第四口)以後之健保費,再也不須計繳嗎? 【問題】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眷屬之保險費,第四口(含第四口)以後,再也不須計繳嗎? 【解析】 按「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開辦第一年以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估保險費率;如需調整,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保險實施後,前二年盈虧,由中央撥補之。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19條定有明文,是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註一)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其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至於眷屬之保險費,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換言之,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眷屬之保險費,第四口(含第四口)以後,再也不須計繳,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妨多加利用,惟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註二),亦應注意。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註解】 註一:所稱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請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 (一)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 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二、第二類: (一)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三、第三類: (一)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L00600018)、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M0050018)、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M0090018)等規定。 註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參照(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L006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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