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問題解析及法令選輯15】臺北市哪些公文,應併案辦理? 那些文件,得逕行簽擬存查? 【問題】 臺北市哪些公文,應併案辦理?開會通知單及其隨後來文之會議紀錄,是否應併案辦理? 那些文件,得逕行簽擬存查?有應辦事項之副本,得否逕行簽擬存查? 【解析】 依臺北市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02點之規定,「各件公文案情相同者」、「同一案情之正副本」及「對其他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之文件,應併案辦理。所以開會通知單及其隨後來文之會議紀錄,應併案辦理。至於那些文件,得逕行簽擬存查?依臺北市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01點之規定,「無轉行或答覆必要之文件」、「下級機關送請例行備案或備查之文件及表報」、「本機關蒐集或受贈與之參考資料」及「屬通知參考性之副本」之文件,得逕行簽擬存查;惟雖係副本,但有應辦事項之文件,自非「屬通知參考性之副本」,不得逕行簽擬存查。 【附錄】臺北市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01點、第102點 一0一、下列文件,得逕行簽擬存查: (一)無轉行或答覆必要之文件。 (二)下級機關送請例行備案或備查之文件及表報。 (三)本機關蒐集或受贈與之參考資料。 (四)屬通知參考性之副本。 一0二、下列文件,應併案辦理: (一)各件公文案情相同者。 (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 (三)對其他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 綺萱 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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