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法律問題】 保育類動物販賣時,需要標示嗎? 【問題】 寵物業者在販售保育類動物時為何都沒有標示為”保育類”呢?每次去水族館都只會看到名稱和售價,前陣子我在水族館買了一隻陸龜,在缺錢轉賣時遭警察逮捕,當時他們問我有沒有證書?(我心裡的OS:證書是什麼東西啊?)然後又問我:知道這是保育類的嗎?不知道還亂買亂賣?(他可以公開的賣為何我就不能買呢?而且他也沒有告知啊!)其實我想說的是,買東西是一種衝動,總不能要我每次買東西都隨時準備一台電腦上網查詢吧!雖然我的確有觸法(未經許可販賣這條罪我沒話說,其它的讓我覺得莫名其妙),但法律為何沒有明確的規定來保障消費者呢?任憑業者來欺負無知的社會大眾? 【解析】 按「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分別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4條、第40條第2項、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是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謂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其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換言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本來就不得買賣,本案提問人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擅自出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即屬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所以,勸告各位,要買特殊動物當做寵物養,記得要先查明【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http://www.tesri.gov.tw/content/information/in_wild.asp)是否將其列入,以免被罰,那就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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