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50歲的原住民,得否依現行國民年金法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 【問題】 50歲的原住民,得否依現行國民年金法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 【解析】 按「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除於本法施行前已領取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外,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原住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分別為國民年金法第53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8條定有明文,是國民年金法97年10月1日施行後,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或「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或「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或「有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情形之一者,除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前已領取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外,應備「原住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向保險人提出,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註一)。換言之,原住民得依現行國民年金法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者,須同時符合(1)須年滿五十五歲(2)須在國內設有戶籍(3)須無「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或「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或「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或「有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情形之一者等3項要件,始得為之,苟缺其一,自是不得為之,是50歲的原住民,自不得依現行國民年金法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至於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國民年金法97年10月1日施行後,則不再適用,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國民年金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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