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法律問題】 一般寵物商店可以販賣動物管制藥品嗎? 【問題】 一般寵物商店可以販賣動物管制藥品嗎? 【解析】 按「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製藥工廠得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二、西藥製造業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得辦理管制藥品原料藥之購買、輸入及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出、製造、販賣。三、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販賣。四、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得購買管制藥品。前項機構或業者,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管制藥品登記證不得借予、轉讓他人。」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定有明文,是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請參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之輸入、輸出、販賣;惟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亦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從而,寵物商店得否販賣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自應視「該寵物商店是否為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及「有無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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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寵物買賣糾紛,要到哪裡去申訴? 【問題】 我想請問若是寵物買賣糾紛是要到哪裡申訴?若是買寵物,但後來養大了與原購買不同(如:顏色)是否可以申訴? 【解析】 按寵物,在民法上,為財產,其買賣,除「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須先適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外,自應適用民法買賣之相關規定,從而本案,有適用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之餘地。 換言之,買賣寵物,苟約定寵物顏色,無民法第355條所定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情形之一,且係不能即知者,除「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民法第356條之規定」外,買受人自得於日後發見時,通知出賣人補正其瑕疵;出賣人無法補正或拒絕補正者,為省訴訟費用計,建議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始依民法第359條、第365條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 至於買賣寵物所生爭議,買受人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或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則應視出賣人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所稱企業經營者而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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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寵物店,得否打預防針? 【問題】 獸醫師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嗎?寵物店,得否打預防針? 【解析】 按「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分別為獸醫師法第11條、第32條定有明文,是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違反者,則處以新臺幣九千元以下之罰鍰。 又「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料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亦分別為獸醫師法第30條、第31條所明定,是未取得獸醫師資格,除「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料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外,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所用之藥械。又非領有獸醫師證書,使用獸醫師或類似獸醫師之名稱者,亦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而寵物店,一般而言,應指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業者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所稱寵物業者,其僅得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管理,並非取得獸醫師執業執照及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之獸醫師,自不得執行獸醫師業務,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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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又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解析】 按「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為國民年金法第26條定有明文,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又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亦不予保險給付。另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亦同。從而,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又「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亦為國民年金法第7條定有明文,是外籍配偶同時符合(1)須為未滿六十五歲國民(2)須在國內設有戶籍(3)有「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註一)」或「國民年金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註二)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情形之一者等3項要件,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註三)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 【註解】 註一: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參照)。 註二: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參照)。 註三:所稱相關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款參照)。於勞工保險,則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7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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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小孩剛出生,可否幫他投保國民年金保險? 【解析】 按「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為國民年金法第7條定有明文,是國民年金法97年10月1日施行後,年滿二十五歲,但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註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註二)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又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年金法97年10月1日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註三)者,不受年資之限制)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亦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換言之,國民年金法97年10月1日施行後,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齡為「年滿二十五歲,但未滿六十五歲」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之一者,剛出生之小孩,自非國民年金保險之對象。 惟「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三、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前條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不符前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第八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亦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0條、第11-1條所明定,是剛出生之新生嬰兒,且辦竣戶籍出生登記者,得以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參照)。 註二:所稱相關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款參照)。於勞工保險,則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7條參照)。 註三: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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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要買寵物,簽寵物買賣契約書到底有比較有保障嗎? 【解析】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非要式行為,除第一百六十六條情形外,不論言詞或書據祇須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其寫立書據者,亦無履行何種方式之必要。若囑人簽字即係授權行為,當然對於本人直接生效。」分別為第345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 年01月01日上字第335號著有判例,是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除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情形外,不論言詞或書據祇須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其寫立書據者,亦無履行何種方式之必要。換言之,買賣寵物縱未以書面契約為之,而係以口頭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為約定,則寵物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自應依債之本旨為之給付,有無以書面契約為之,尚不影響寵物買賣契約之成立;惟寵物買賣,發生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等債務不履行情事,在所難免,苟以書面及具體明確之文字約定之,自得於發生寵物買賣糾紛時,杜絕爭議,當然較有保障。至於行政院農委會所訂頒之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註一)爭議甚大(註二),是否使用,業者應多加思考。 【註解】 註一:h ttp://www.chihuahua99.com/z4.html參照。 註二:http://www.lca.org.tw/action/a39.htm、http://www.lca.org.tw/epaper/0928.htm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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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一定要投保40年,才能領嗎? 【問題】 如果我今年26歲,那我要投保40年,到67歲才能領,會不會太久? 【解析】 按「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四、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數額與第二款計算所得數額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併入本條之保險年資計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分別為國民年金法第29條、第30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1條定有明文,是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除「有『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或『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或『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之計給方式」外,得備「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註二),依「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或「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方式,向保險人擇優計領老年年金給付,自非到67歲或投保40年才能請領。 【註解】 註一:所稱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指未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2項:「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規定期限繳納(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參照)。 註二:如有未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情事,除請領時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保險人查核(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9條參照)。另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開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0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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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運送寵物時,讓寵物疊成一堆,可以嗎? 【解析】 按「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一、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物運送業務。二、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三、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工具或 方式之規定。…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9條、第31條、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5條定有明文,是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違反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拒不改善者,亦得按次處罰之;更甚者,五年內違反前開情事二次以上者,亦會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運送人員運送寵物時,千萬應依寵物習性,提供該寵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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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有關被保險人國民年金給付事項,被保險人未經申請審議,得否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解析】 按「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機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以合議制方式監理之。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審議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有關申請人資格或納保事項。二、有關被保險人年資事項。三、有關保險費或利息事項。四、有關給付事項。五、有關身心障礙程度事項。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權益事項。」分別為國民年金法第5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被保險人、受益人、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或第53條(註一)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註二)申請審議:一、有關申請人資格或納保事項。二、有關被保險人年資事項。三、有關保險費或利息事項。四、有關給付事項。五、有關身心障礙程度事項。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權益事項。惟保險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始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得未經審議逕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從而,有關被保險人國民年金給付事項,被保險人當得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申請審議;惟不得未經申請審議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則應予注意。 【註解】 註一:國民年金法第31條:「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第53條:「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參照。 註二: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5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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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在臺灣,賽鴿、鬥犬、鬥雞,可以嗎? 【問題】 在臺灣,賽鴿等利用動物進行競技之行為,可以嗎?又鬥犬、鬥雞等進行動物間搏鬥之行為呢? 【解析】 按「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0條第2款、第27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對動物不得有「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之行為;違反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亦得按次處罰之。從而,在臺灣,賽馬、賽鴿等利用動物進行競技之行為,苟又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自是不許。 又「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與動物搏鬥。」亦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0條第1款、第27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對動物不得有「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之行為;違反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亦得按次處罰之。從而,在臺灣,鬥犬、鬥雞等進行動物間搏鬥之行為,苟係為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亦是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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