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房地產合同法簡介】 第三人利益契約,第三人無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 【本文】 按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第三人利益契約,為臺灣民法第269條第1項及實務所肯認(註一)。惟大陸合同法第64條(註二)僅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並未規定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至於第三人負擔(不利益)契約,臺灣民法第268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與大陸合同法第65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雖略有差異,惟第三人不為給付時,均以「債務人」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人。 【註解】 註一:臺灣民法第269條第1項:「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最高法院83年04月15日台上字第836號判例:「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時,對於債務人自亦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此二者,具有不同之內容,即第三人係請求賠償未向自己給付所生之損害;而債權人則祗得請求賠償未向第三人為給付致其所受之損害。」參照。 註二:大陸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陸房地產合同法簡介】 大陸房屋承租人,於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也有優先購買權? 【本文】 大陸合同法,除了也有移轉不破租賃之規定(註一)外,更甚者,更於大陸合同法第230條(註二)中,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承租人均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與臺灣民法第426-1條(註三)僅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尚有不同。另大陸合同法第234條亦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也與臺灣民法不同,值得特別注意。 【註解】 註一:大陸合同法第229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參照。臺灣則為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註二:大陸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參照。 註三:臺灣民法第426-1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題】
假如子女要與父母親斷絕關係,是否可以達成協議(註一)?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五南)www.wunan.com.tw/bookdetail.asp?no=9002 其他: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請問一間房子,它ㄉ名下只能登記一ㄍ人ㄉ名子嗎, 如果能登記2ㄍ人名子,那有分主權跟副權嗎? 故鄉答: 得登記為1人單獨所有或2人以上分別共有 登記為2人以上分別共有者,均為所有權人,無所謂主權及副權之分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在93年請一土地代書代辦宗族的土地分割,當初言明分3次收費,已收2次費用,但因仍有人對代書繪製的分割圖有意見(先前已繪製2張未達協議)卻在去年96年中後一直拖延至今,也曾兩度說好來對大家說明作最後決議送法院公告,但都食言放了大家鴿子,電話一直不接,今年初僅書面信函及第3張圖寄給相關土地所有人,原本希望能分割好自建,拖至今建屋成本都飆高,實在氣結!因所有人均為年長長輩,也都為老實人,真不知有甚辦法解決?真誠請教大家,謝謝!! 故鄉答: 對於分割方案有共識嗎?若沒有共識基礎,劃多張分割略圖,亦是徒勞無功。建議若仍沒有共識基礎,不妨思考訴請裁判分割了(故鄉家裹的土地,亦是訴請裁判分割,才有共識,進而撤銷訴訟協議分割完成的)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故鄉大大,目前情況是這樣的,明天代書說要簽約,而土地也還未測量(訂金合約上有註明要測量),既然還未測量,那土地面積不就還未真正確定,既然還未真正確定,那為何明天就要簽約?能請教故鄉大大,土地買賣代書方面流程是如何呢`?謝謝 故鄉答: 您所謂的測量,應該是鑑界,而鑑界,乃將圖解地籍圖(數值化者為各點坐標)放樣至土地上,由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等)埋設界標之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參照),其主要是要瞭解土地之四至位置,並確認有無占有或被占用情形;至於土地面積,除有測量錯誤或抄錄,或登記錯誤或遺漏,須辦理更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參照) 外,係以登記之面積為準. 第221條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第232條 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二、抄錄錯誤者。 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