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故鄉大大,目前情況是這樣的,明天代書說要簽約,而土地也還未測量(訂金合約上有註明要測量),既然還未測量,那土地面積不就還未真正確定,既然還未真正確定,那為何明天就要簽約?能請教故鄉大大,土地買賣代書方面流程是如何呢`?謝謝 故鄉答: 您所謂的測量,應該是鑑界,而鑑界,乃將圖解地籍圖(數值化者為各點坐標)放樣至土地上,由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等)埋設界標之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參照),其主要是要瞭解土地之四至位置,並確認有無占有或被占用情形;至於土地面積,除有測量錯誤或抄錄,或登記錯誤或遺漏,須辦理更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參照) 外,係以登記之面積為準. 第221條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第232條 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二、抄錄錯誤者。 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 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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