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票據法律問題】
持居留証人士,依規定簽發之本票,可否向法院申請裁定?【問題】持居留証人士,依規定簽發之本票,日後可否向法院申請裁定(註一)?


【解析】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法院之應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當視本票之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為斷,至發票日或到期日之記載如何,既未加以明文限制,依立法本旨,其發票日或到期日是否在該法條施行以後,要無排斥其適用之可言。」分別為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51年05月31日台抗字第145號著有判例,是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法院之應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當視本票之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為斷;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行之裁定(註二)。換言之,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註三)。準此,持居留証人士,依規定簽發之本票,日後當得於票據法第第22 條(註四)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請裁定,法院則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與本票發票人是否為持居留証人士無涉(註五)。


【註解】
註一:問源來源:96年10月15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持居留証人士,簽發本票有效嗎?


註二:最高法院52年04月20日台抗字第163號判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行之裁定。」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56年12月28日台抗字第714號判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參照。


註四:票據法第22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參照。


註五:惟實務上,常見因本票之執票人原拘留證期限已逾期失效或因本票之執票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法院因而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本票之執票人之最新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遭駁回者,則應予注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11月09日96年度票字第70702號民事裁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丁○(MA.MERLYN AGUILAR PARRENO) 發本票裁定,惟因原拘留證期限已逾期失效,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丁○(MA.MERLYN AGUILAR PARRENO) 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96年11月09日96年度票字第72474號民事裁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MARY JANE CERAFICA SANTOS) 發本票裁定,惟因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乙○○○○○(MARY JANE CERAFICA SANTOS) 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具狀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96年10月31日96年度票字第70652號民事裁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丙○○(MARNIYATI) 發本票裁定,『惟因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相對人丙○○(MARNIYATI) 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等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