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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 管委會須繳交房屋稅嗎? 【問題】 管委會須繳交房屋稅嗎?管委會住址是設立在主委家的地址,是否須繳交房屋稅? 【解析】 按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註一),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註二),為課徵對象(註三)。 至於房屋稅,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4條:『…。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所定者及『房捐之負擔如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從其約定』(註四)」外,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從而,管委會是否須繳交房屋稅?與管委會住址是否設立在主委家無涉,除「房捐之負擔如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從其約定」外,應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之規定認定之(註五)。 【註解】 註一:所稱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參照)。 註二:所稱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係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2款參照)。例如房屋週圍之圍牆,屬之(最高行政法院62年12月31日判字第639號判例參照)。 註三:房屋稅條例第3條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3年07月09日台上字第562號判例:「房捐之徵收,依房捐條例第三條雖定為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然關於房捐之負擔如當事人間另有特約,自應從其約定。」、65年05月06日台上字第1119號判例:「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參照。 註五:最高行政法院62年10月09日判字第460號判例:「房屋之共有人應如何繳稅,房屋稅條例第四條已有明文規定,自無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上字第五六二號判例之餘地。」、62年03月30日判字第126號判例:「系爭房屋為原告夫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聯合財產,由其妻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系爭房屋應由其管理,請求變更其為納稅義務人,但房屋稅條例第四條前段並無管理人必須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告自不能藉口管理系爭房屋,請求變更納稅義務人之名義」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勞資權益(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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