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何謂負責醫師?為什麼需要負責醫師?負責醫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註一)?
【解析】
按「本法所稱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指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分別為醫療法第2條、第3條、第18條定有明文,是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謂為「醫療機構」(註二),其應置「負責醫師」一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註三);惟「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且由醫師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是負責醫師之義務,為對其機構醫療業務,負督導責任;苟違反該義務者,將會被主管機關,分依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第110條:「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醫師於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第111條:「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二年。」、第115條:「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但依第一百零七條有併處行為人為同一人者,不另為處罰。」處罰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1月17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何謂負責醫師?
註二:另依醫療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是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診所,亦應設負責醫師一人,則應注意。
註三: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負責醫師雖得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惟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醫療法第19條:「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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