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假如子女要與父母親斷絕關係,是否可以達成協議(註一)?


【解析】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固為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母子之親本於天性,故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嫡母之行親權,雖應先於生母,而究不得因有嫡母在堂,遂使其生母立約與其所生之子永遠斷絕關係而不許其過問,縱使雙方合意立有此約,亦應認為違背善良風俗,不能認為有效。」亦分別為民法第72條所明定及最高法院20 年 01 月 01 日上字第1941號著有判例,從而,子女要與父母親間達成斷絕關係之協議,自是因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5月1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請問一下關於子女跟父母親的關析。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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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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