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天一情話】

老婆:


當初的承諾,業已於現實中呈現;


真的,風景是免費的,但妳是珍貴的。


故鄉2007.11.18.10:45


【行政法律問題】我是肺結核病患資料,被外洩之一員,得否申請國賠?


【問題】


    肺結核病患資料外洩(註一),我是外洩名單中的一個,請問可以申請國賠嗎?金額多少?怎麼申請(註二)?


【解析】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賠償
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
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
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
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
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
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之事實、
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
月、日。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
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分別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8條、第10條、國家賠償
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7條定有明文。是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因公務員(註三)執行職務行
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者,自得於知有損害時(註四)起二年內(自損害發
生時起五年內),以書面載明「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
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
據」、「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賠償義務機關」、「年、月、日」
等6項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註五)請求賠償因公務
員不法行所生之損害。
換言之,本案苟符合「行為人須為公務員」、「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須行為
係屬不法」、「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不法行為與
損害之發生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等6項要件(註六),提問人自得於知有損害時起二
年內(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以書面載明「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
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賠償之事
實、理由及證據」、「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賠償義務機關」、
「年、月、日」等6項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向疾管局,請求國家賠償
(註七)。惟賠償金額,原則上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註八),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奇摩新聞首頁>健康>醫療衛生>華視>疾管局疏失結核病患資料外洩:「上Google網站,就查得到肺結核病患資料!負責掌管全國三十多萬筆結核病的疾管局犯下嚴重疏失。從這個月9號開始,連續一個星期,上網Google就能連結疾管局肺結核病患網頁,病患的個人資料全都露,疾管局今出面道歉。原本應該保密到家的疾管局,肺結核病患查詢網頁,竟然可以隨便從Google就連結進入。任何人只要打上病人姓名,九百五十三名肺結核病患的姓名、住處、身分証,還有病況全部一覽無遺。肺結核病人隱私竟然從官方網站外洩,初步研判可能是電腦程式系統出現瑕疵。雖然疾管局已經連夜將所有外洩資料,全部從網站移除,不過,這九百五十三名肺結核病患的個人資料,之前早已掛在網路上一個禮拜。疾管局說,原本是為了方便病人查詢自己是否被限制出境,以避免又出現結核病夫婦擅自出國搭機的防疫漏洞。誰知道,才第一次po上網,就發生病人資料外洩的重大疏失。疾管局表示,如果病患因此受到損害,也可以打1922專線,申請國賠。 (記者洪蕙竹、劉漢麟 報導)」參照。


註二:問題來源:96年11月17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關於肺
結核病患資料外洩。
註三: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參照)。
註四: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3-1條參照)。
註五: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參照)。
註六:台灣高等法院90年07月04日9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七:相關文章,請參拙文,【行政法法律問題】車子行駛中被警察追逐的歹徒撞壞,
可以請求國賠嗎?2007-08-07列於臺灣法律網(台灣法律網>自由瀏覽區>專家開講>其他文章
)。
註八:但因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即將來之收益因勞動能力
減少之結果而不能獲致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96年08月24日96年度台上字第
1907號民事判決:「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
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
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未減少即謂無損害。是因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
者為限,即將來之收益因勞動能力減少之結果而不能獲致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故所
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查上訴
人因腰椎受傷導致兩肢以上不全麻痺,有顯著運動障礙,日常生活及工作均受影響,為原
審確定之事實,原審未遑就上訴人因本件受傷而減少勞動能力之實際情形、上訴人受傷前
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及受傷後將來可能減少之收益等,詳加
調查審認,以酌定其減少勞動能力所應受賠償之金額,遽以上訴人雖有肢體障礙之情,但
受傷後調至內勤工作並未減少其從事員警工作之薪津,難認其勞動能力有損失為由,而為
不利上訴人之論斷,已嫌速斷。次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事發時走道屋內已一片漆黑,並
佈滿濃煙,已難從走道逃生,伊與同事合作將門縫空隙以濕布塞滿,以阻擋濃煙滲入,並
利用濕布掩住口鼻,避免被濃煙嗆傷,人蹲牆角下大聲呼救,惟未見救援人員救助,此時
寢室內空氣已越加稀薄,伊呼吸漸感困難,不得不把窗戶打開,急迫難耐中聽見樓下副主
管及另位消防隊員呼聲伊往樓下跳,是伊在濃煙嗆傷下緊急從二樓縱身逃生保命,
誠屬情非得已。且依證人之證言可知彼等如未獲救亦準備跳樓逃生等情(見原審卷六七至七四頁),證人又證稱伊之同事於系爭火災發生時亦跳
樓逃生等語(見一審二卷一三六頁),均攸關上訴人跳樓逃生以致受傷是否與有過失及
其過失比例若干之認定,原審未遑詳查論及,遽認上訴人於損害之擴大難謂無過失,據
以減輕被上訴人賠償金額二分之一,是否允當,亦非無斟酌之餘地。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關於其敗訴之上開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臺灣高等法院94年01月
25日93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次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
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
本身即為損害。此因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即將來之收益,
因勞動能力減少之結果而不能獲致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金額,應就被害人
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最高法院九
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判決要旨參照)。」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