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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如果一屋二賣,在他方向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可否以買賣債權契約書主張私權爭執,請地所予以駁回登記申請(註一)?


【解析】
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二、依法不應登記者。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定有明文,是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登記機關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其登記之申請。惟一屋二賣,乃出賣人將同一買賣標的物先後或同時出賣予2人(含2人)以上而言,出賣人雖須對未取得所有權之買受人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惟登記之義務人(出賣人)與權利人間並無爭執,未取得所有權之買受人也並非係「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從而,登記機關自不得基於一屋二賣之由,駁回登記之申請。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96年06月14日96年度判字第01046號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款所定情形係指登記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或關係人間,就『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之爭執,在未經有權認定機關確認前,登記權利人所申請登記事項之權利是否確屬存在,尚不明確者而言;苟法律關係之爭執已經法院裁判確定,即不得再以本款規定理由駁回登記申請。不動產所有權人就同一不動產分別與多人訂定買賣契約,分別出賣與多買受人,各買賣契約苟皆有效存在,則各買受人對其他買受人並無排除其受移轉登記之權利,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1項規定,優先受理申請在先之登記申請,不得僅以申請在後者提出爭執,即依前開規定駁回在前之登記申請。」可資參照。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5月26日 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一屋二賣。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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