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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在網路上寫小說,但是沒出書沒版權,這樣被人盜用還能告嗎(註一)?


【解析】
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著作權法第10條定有明文,是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註二)外,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因未出書或未註冊或未經主管機關實質審查而有所不同(註三),是本案中的著作權人,於其權利被侵害時(註四),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請求排除其侵害,並依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請求損害賠償,惟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註五),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2月18日台灣論壇首頁>同行同業>法律專欄>沒出書的作品被盜用可以提告嗎?


註二:所謂另有規定者,係指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等而言。


註三:臺灣高等法院96年02月09日95年度智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依74年7月10 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之成立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係以註冊為要件。迨74年7月10 日著作權法修正公布後,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於著作是否申請註冊與否,則任著作權人之意思決定。」、臺灣高等法院91年05月29日89年度訴易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次查,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及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附載事項: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責任,可知我國著作權係採創作主義,著作權人於著作創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至於主管機關並無實質審查之義務。」參照。


註四:著作權是否構成侵害之審酌,在於比對表達於外之形式(臺灣高等法院96年11月13日94年度智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參照),並確認「係爭標的是否具原創性等構成要件而有著作權之存在」、「是否屬著作權法第44條以下,合理範圍內之使用」及「是否已逾著作權保護之期間」等事項。


註五:著作權法第10-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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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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