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問題】 被脅迫簽下本票,怎麼辦?【問題】如被脅迫簽下無債權關係的本票,持票人去告,我需如何自救(註一)? 【解析】 按「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分別為民法第92條、第93條定有明文,是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故如被脅迫簽下無債權關係之本票,自得於發見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4年04月26日94年度上易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更謂:「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無論脅迫是相對人或第三人所為,均得撤銷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既係遭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不論此一脅迫係上訴人、許琴文或許琴文友人所為,均無礙被上訴人撤銷權之行使。被上訴人既已向上訴人夫妻為撤銷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則其所為發票行為即溯及失其效力(民法第114條第1項),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自屬不存在。」,值得參照(註二)。 【註解】 註一:問源來源:96年10月15日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本票問題。另本票亦為擔保之一種,是仍將本問題,暫置於【保證法律問題】中。 註二:其他實務上的見解,可參最高法院90年12月13日90年度台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等。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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