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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 雅房「租給男生」,可以嗎? 【問題】 我租的是雅房,總共有三間,最近另外兩間租約到期要出租;原本的房客都是女生,但房東最近出租,沒有限男女,帶來看房子也有男生;這樣對我的安全很沒有保障,因為雅房生活很私密,可是契約上也沒有任何約定,想請問這樣可以跟房東怎麼談,房東是否有違約呢? 【解析】 按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謂為租賃(註一),其為諾成契約,一造約明以某物租與相對人使用,其相對人約明支付租金,即生效力(註二),不以訂立書面或押金之交付或有所有權為成立要件(註三)。租賃契約成立後,雙方即負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之義務,債務人苟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除「該約定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等因而無效」外,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但從義務的觀點來看,義務亦得基於誠信原則解釋而來,苟基於誠信原則,債務人而須負某一義務,則債務人亦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 惟查本案,雙方間並未約定「不得租給男生」,亦難基於誠信原則,解釋為出租人負有此義務,承租人(房客)自難以「租給男生」之由,謂其違約;是本案中的承租人,亦只能與出租人(房東)好好溝通;若無法溝通,只好以安全為重了。但尚須一提的是,租賃為諾成契約,不以訂立字據為要件,縱非書面但口頭有所約定,該口頭約定亦屬契約之一部分,是本案中的承租人(房客)苟能舉證(人證、物證)有「不得租給男生」之口頭約定,自得依該約定,請出租人(房東)履行其義務,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民法第421條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43號判例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40年03月14日台上字第304號判例、33年01月01日上字第637號判例、33年01月01日上字第84號判例、64 年 02 月 27 日台上字第424號判例參照。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勞資權益(永然)預定97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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