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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某客戶跟敝公司買了台蒸氣機,敝技師已去現場放置,但還未做交給客人的動作。 過程:設計師找了人做打掃,結果有人將水潑水在機器上,造成機子自動運轉,而沒人知道下運轉了3天…結果客戶木板因溼氣而毀損 目前:經估價後,設計師告知整修金額為6萬多,試問,如果對方採取法律訴訟,這賠償問題,真的是敝司的嗎? 故鄉答: 敝公司尚未將該台蒸氣機交付予該客戶,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買受人尚不須承受負擔(民法第373條參照),惟該客戶得依民法第184條前段.第188條之規定,向加害人(有人?業查明是誰的嗎?如果查出來,其應為加害人,但設計師是否亦有過失,亦須查明)及僱用人(敝公司)請求損 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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