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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小弟想請問:為什麼93年7月份在國道十號的交通違規罰單(交通警察開的),現在才收到監理站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都已經快3年9個月了,這其中有沒有政府機構失職之處,可供小弟作為抗告的理由? 故鄉答: 應抗告的是 交通違規罰單 所列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是否有誤? 執法工具是否未經檢驗,影響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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