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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關係基礎之書面租賃契約嗎? 【問題】 我的合約下星期到期,而我下星期就要搬走了,沒有要續租,房東跟我說合約要先退還給他,但我在想水電費的帳單都還沒來,而且我怕他不還我押金,所以他現在跟我要合約我要給他嗎? 【解析】 按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謂為租賃(註一),其為諾成契約,一造約明以某物租與相對人使用,其相對人約明支付租金,即生效力(註二),不以訂立書面或押金之交付或有所有權為成立要件(註三)。租賃契約成立後,雙方即負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之義務,債務人苟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除「該約定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等因而無效」外,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惟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註四),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雖應返還租賃物(註五),但尚不及於作為租賃關係基礎之書面租賃契約,縱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書面租賃契約」之約定,亦難謂未違反誠信原則而有效。從而,本案中的承租人,自不須返還作為租賃關係基礎之書面租賃契約。至於是否考量其他因素,而做不同的決定,純屬個人選擇之自由,本文予以尊重。 【註解】 註一:民法第421條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43號判例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40年03月14日台上字第304號判例、33年01月01日上字第637號判例、33年01月01日上字第84號判例、64 年 02 月 27 日台上字第424號判例參照。 註四:民法第450條第1項參照。 註五:民法第455條參照。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勞資權益(永然)預定97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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