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問題】 得否操作乘騎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出海釣魚? 【問題】 我有一艘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要出海去釣魚,可是海巡所的說不可以,因為根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國家公園管理辦法及當地縣政府的規定。請問,真的不可以嗎?如果可以是否有法源依據,請告知(註一)? 【解析】 按「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一、游泳、衝浪、潛水。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別為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 條定有明文,是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管理機關(註二)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而所稱水域遊憩活動,則係指在水域從事「游泳、衝浪、潛水」、「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而言,是本案首先應釐清者,「操作乘騎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出海釣魚」是否為前開所稱之「水域遊憩活動」,而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適用?就此,本文認為「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應屬「各類器具」,「出海釣魚」則為「活動」,是「操作乘騎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出海釣魚」應屬「水域遊憩活動」,而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適用。惟「水域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時,應公告之。」「水域管理機關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水域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違背水域管理機關禁止活動區域之公告。二、不得違背水域管理機關對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公告。三、不得從事有礙公共安全或危害他人之活動。四、不得污染水質、破壞自然環境及天然景觀。五、不得吸食毒品、迷幻物品或濫用管制藥品。」「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中央法令及地方自治法規辦理。」「未列舉於第三條所稱之水域遊憩活動種類,由主管機關認定並由各管理機關公告之,適用總則及附則規定。」亦分別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8條、第2條、第29條所明定,是得否操作乘騎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出海釣魚?自應依前開規定判斷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