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再馬路上常看到一些違規停車的 想請問各位大大 這就是所謂的路霸嗎 那路霸的定義在哪? 停在私人的土地上 也是路霸的行為嗎? 故鄉答: 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6690e1b 一、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