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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房地產合同法簡介】 「租賃物不論是否為房屋」,承租人均須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本文】 有關租賃轉租之規定,大陸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臺灣民法第443條則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其間,差異如下。 一、大陸合同法第224條並未如同臺灣民法第443條但書「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相同之規定。換言之,大陸合同法第224條,並未區分「租賃物是否為房屋」,承租人均須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臺灣民法第443條,則因其但書,而對「租賃物是否為房屋」而有所區別;苟租賃物為房屋,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轉租(註一);反之,租賃物為房屋以外之租賃物,則須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二、違法轉租之效果,大陸合同法第224條規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臺灣民法第443條則規定「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註解】 註一:換言之,租賃物為房屋者,承租人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但以無反對之約定為限(最高法院判例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13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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