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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房地產合同法簡介】 出賣他人之物,無效? 【本文】 在臺灣,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註一),其不以出賣人所有為限,縱出賣他人之不動產,其買賣契約亦不得謂「未成立」,僅不能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註二)。但在大陸,合同法第132條第1款:「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則有所禁止,從而,在大陸,出賣他人之不動產,應以出賣人所有或有權處分為限。至於,在大陸得否出租他人之城市房屋(註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可資參照。 【註解】 註一:臺灣民法第345條第2項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2448號判例:「無所有權人私擅將他人不動產出賣者,無論買主是否知情,均不能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22年01月01日上字第914號判例:「不動產買賣之未立書面者,固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惟當事人若已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則其買賣之債權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自有請求履行之權利。」參照。 註三:此稱城市房屋,係指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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