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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是這樣的,有些誤會,但班上女生出手打我,人沒怎樣,但是他動手,加罵了很難聽的話,事後,又在他頭腦意識清楚下,寫一篇網誌,標題為:垃圾人,內容為「垃圾人,頭一次,我在學校,打了一個男生,真搞不懂為什麼會有這種垃圾人,祝他早死早超生,要不是有人攔著,也許我可能不打一次吧,現在想想,搞不好我真的有暴力因子,雖然打人是不對的,但實在克制不住我的手,回來還要消毒ㄟ,真麻煩」,請問這樣是否構成侵害到我的人格權? 我可以告他嗎?我知道事件爆發雙方都有責任,但我只說聲「對不起」!我跟別人同組了!他就打我ㄧ巴掌,我沒做任何動作,事情發生在12月19日,之後他12月20日上網寫了那篇網誌,網誌是所有網友都可看到,並沒有加設密碼,大家都可得到,請問如果我提起訴訟可行嗎?會不會有瑕庛,因為他那篇網誌沒有具名指出我的姓名,如果沒有問題,那我一定告他,可以請求除去侵害外,損害賠償可以嗎?要請律師嗎?費用約多少?另他有寫一張卡片,內容說, 他為打我的事道歉?請問這算證明他說ㄉ那個男生就是我嗎(註一)?


【解析】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註二),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註三)。本案,加害人即有「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事實,本案的被害人(提問人)自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所謂相當,係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註四),且加害人已書面道歉,是否有必要再訴請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或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就須思考了。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2月26日聯晟法律>討論區首頁 >【綜合問題討論】>請問這種情況可以提起訴訟嗎?


註二:但行為人就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報導,如與主要事實相符;或依其合理查證或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係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適當之評論,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最高法院96年06月14日96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三:惟「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其被侵害之損失,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得計算,究竟如何始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應由法院斟酌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93年04月22日93年度台上字第82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47年08月26日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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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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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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