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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跟我大哥買公設保留地,以市價(約公告地價16%)買,可是國稅局說我,二等親要用市價買,不然要徵收贈予稅,請問這樣合理嗎?有沒有辦法呢?如果非二等親就沒關係嗎(註一)?


【解析】
按「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分別為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第5條定有明文,是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註二)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註三)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註四),依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又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註五)。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 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註六)。
從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外,係以贈與論,須依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註七);換言之,即二親等間財產之買賣,倘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可排除在課徵贈與稅之列,非謂二親等間財產之買賣,絕對須課徵贈與稅(註八)。至於是否就謂「非二等親就沒關係」?苟符合前揭情形之一者,仍以贈與論,須依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並非就謂「非二等親以外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就絕對不須課徵贈與稅。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7年6月16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買公共設施保留地。


註二: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註三:所稱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註四: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註五: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以保證債務為目的而為連帶債務人者,仍適用前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參照)。另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非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之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參照)。


註六:其立法意旨,乃為防杜贈與稅法第5條各款方式逃避贈與稅,有別於民法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049號判決參照)。


註七:另所謂以贈與論,係政府課稅上之行政措施,與土地登記原因及私法上權利性質之認定並不相涉(臺灣高等法院96年04月24日96年度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參照),應予注意。


註八:臺灣高等法院96年04月24日96年度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勞資權益(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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